昨日,全省檢察長會議在長沙召開。省檢察院檢察長何素斌透露,5年來全省共批準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192330人,提起公訴191823人,年平均分別上升6.1%和8.9%。其中,在打黑除惡專項斗爭中,查辦了一批重大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以及黑惡勢力的后臺和保護傘,如以姚志宏為首的60人涉黑案等均被及時批捕、起訴。
5年共查辦貪賄案5735件
2003年以來,全省共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案件5735件7314人,瀆職侵權犯罪案件2011件2664人,職務犯罪立案數連續5年保持在每年1550件左右。
省院組織、有關市州院和基層院參與,依法立案查辦了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吳振漢,郴州市委原書記李大倫,省國資委原黨委書記周政坤,郴州市委原副書記、紀委書記曾錦春,永州市委原副書記周永亮,邵陽市原常務副市長戴松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副局長易佑德瀆職案等一批職務高、金額大、群眾反響強烈的案件,有力地懲治了腐敗分子。
去年查辦商業賄賂犯罪案593件
同時,全省檢察機關集中開展治理商業賄賂、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等專項行動。僅去年以來,就立案查辦了重點行業領域的商業賄賂犯罪案件593件643人。
查辦職務犯罪的司法人員446人
各級檢察機關依法嚴肅查辦涉嫌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職務犯罪的司法人員446人,其中縣處級以上干部17人。如耒陽市法院原院長羅亞平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郴州市檢察院原副檢察長陳瑤云、徐望實徇私枉法案,新化縣公安局原副局長伍福全徇私枉法案,赤山監獄醫院原院長鄧家愛等人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案等。
積極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
何素斌介紹,今后全省檢察機關要依法打擊各類刑事犯罪,積極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加大訴訟監督力度。在預防職務犯罪中,要著力查辦發生在“三機關一部門”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犯罪案件,著力查辦官商勾結、權錢交易和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犯罪案件,著力查辦與民生密切相關的行業和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
典型案例
肖文瑜:簽虛假投資協議騙取公款
肖文瑜在任湖南華南光電儀器廠廠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貪污100多萬。2005年8月1日經省檢察院決定逮捕。
肖文瑜,1955年7月29日生于衡陽市,原湖南華南光電儀器廠廠長,常德市武陵區第十屆人大代表。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2月,肖文瑜在任湖南華南光電儀器廠廠長期間,先后多次收受與單位有業務往來其他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8萬元、美元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2005年2月,肖還采取與其他單位簽訂虛假投資協議的手段,騙取該廠公款20萬元據為己有,構成貪污罪。
2006年8月2日,常德市中院以受賄罪判處肖文瑜有期徒刑13年,以貪污案判處肖文瑜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
楊志達: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長楊志達涉嫌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長沙市中院于2005年12月31日以受賄罪判處楊無期徒刑,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楊志達,1959年3月7日出生,湘陰縣人。1994年至2004年2月,楊志達利用擔任省路橋總公司道路公司經理兼深圳至汕頭公路施工工作組組長、省湘耒公司經理、省高管局局長兼省高速公路總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發包工程、變更設計、違規撥付工程款、發放工程補償金以及調動工作、提撥任職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295.5711萬元。同時,楊志達的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部分共計人民幣179.5792萬元、美金7.37萬元、港幣2.1萬元,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易佑德:我省首個因瀆職落馬的廳干
婁底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易佑德濫用職權被省檢察院查辦,成為我省因瀆職落馬的第一個廳級干部。
易佑德,1951年10月11日出生于邵陽市。1999年8月至2003年11月任婁底市委常委、副市長,2002年8月至2003年11月兼任婁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捕前任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易佑德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于2006月5月12日經省檢察院決定,由長沙市公安局對其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經省檢察院決定,由長沙市公安局對其執行逮捕。2006年11月,檢察機關以濫用職權罪對易佑德提起公訴,長沙市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查明:2002年至2003年11月,易佑德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違反管委會2003年4月9日全體會議和婁底市政府2003年第五次會議關于住房公積金只能購買一級市場國債的決定,未經管委會和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超越職權批準、指令婁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8200萬元住房公積金非法委托恒信證券公司理財,致使該市8469.334萬元公積金本息不能收回,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長沙市中院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判決書,被告人易佑德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易佑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7年的錯案經法院再審后改判
一起發生在17年前的錯案,長沙市岳麓區檢察院采用檢察建議啟動法院再審并得到改判。
申訴人彭某是一名刑滿釋放人員,17年前和其弟因經營食品店以祖業房向長沙市商業銀行(原長沙市西區城市信用社)抵押貸款6萬元。由于未能歸還貸款,銀行訴至法院。法院以調解結案,并根據調解書作出裁定,拍賣彭某的祖業房。銀行內部職工以7萬余元的價格買得該價值60余萬元的抵押房屋。期間,彭某的弟弟于1991年被判處死刑并執行,彭某自1991年8月至2005年2月因刑事犯罪一直在監獄服刑。刑滿釋放后,彭某以銀行為被告向法院提出侵權之訴,才知銀行已合法占有其祖業房。由于已超過兩年的申訴時效,法院未予受理,彭某遂來到岳麓區檢察院申訴。
岳麓區檢察院民行科承辦人員沒有因為彭某是刑滿釋放人員,且本案已過10多年而敷衍了事,而是認真聽取彭某的申訴,并找到案件相關當事人了解情況。由于區劃調整,審理該案的原西區法院已變更為岳麓區法院,法院經歷過兩次大規模的檔案搬遷,當年的案卷一時無法找到。岳麓區檢察院承辦人員克服困難,積極與法院檔案管理人員溝通協調,歷經數天,從數萬份檔案中終于找到案卷。辦案人員發現,在當年作出案件結論的調解書的送達回執上,原告與被告簽收欄都是原告方的代理人簽的字,這就意味著調解書一直沒有送達,也就一直沒有生效,據此作出的變賣申訴人祖業房產以償還貸款的裁定應予撤銷。
由于此案時間久遠,且系調解結案,不宜以抗訴方式啟動再審,岳麓區檢察院遂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法院采納了意見,重新開庭審理此案,并在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重新達成調解協議:被申訴人將原所購房屋返還給彭某,彭某支付給被申訴人27萬元。 (記者 龔芳柳 通訊員 苗霞 羅家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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