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
掌控數億元工程款
2003年3月至2006年9月,傳志福擔任指揮長時,只要大筆一揮,數億的工程款,都由他支配。
法院查明,傳志福利用職務之便,為明瑜公司承接江溉片區的兩個拆遷安置房建設項目提供幫助,協調辦理該工程施工建設中的相關手續。經傳志福審批,指揮部為兩個工程撥付工程款3.5億余元。
2003年7月至2006年9月,傳志福為泰興科公司參與承建的項目提供幫助,經傳志福審批,為該工程撥付工程款共計2.9億多元。
吃錢
為跑官要官要錢
法院查明,1990年3月至2000年8月,傳志福先后擔任武隆縣縣長、縣委書記,于2000年8月調任江北區委副書記。
2001年5月1日,武隆縣城發生多人死傷的地質災害事故。同年6月,市委認定時任武隆縣縣長的傳志福對此次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撤銷江北區委副書記的處分。
為恢復自己副書記的職務,傳志福經人介紹,在北京與趙克明(因詐騙傳志福240萬,被判14年)相識,趙克明虛構家庭背景,吹噓自己的辦事能力,騙取了傳志福的信任。
傳志福把自己因受處分而被撤職的情況和希望恢復職務的要求告訴了趙克明,希望趙克明為自己恢復職務或得到提拔幫忙。趙克明向傳志福提出以現金形式支付一些費用,為此,本來就在向明瑜公司老板肖某要錢的傳志福,更加大膽,向肖某多次索賄338.6萬,其中240萬給趙克明。
傳志福案發后,公安機關將趙克明抓獲,趙克明已將騙取的240萬元揮霍一空。
利用假工程要錢
2005年10月,傳志福向肖某提出,將肖某承建的江北城拆遷安置工程中的3萬平方米工程轉包給趙克明,再由肖某將工程承包回來,趙克明按每平方米50元的價格收取“工程管理費”,肖某同意并按該內容與趙克明簽訂了協議。
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肖某按該協議內容,通過現金、銀行匯款等方式分三次共給趙克明150萬元。
2006年4月,趙克明再次向傳志福提出承包工程的要求,傳志福即與肖某協商以前次方式再將項目中的3萬平方米工程轉包給趙克明,肖某表示同意并簽訂轉包協議,肖某給趙克明現金30萬元。
要錢為他人購房
2005年12月,傳志福向肖某索要50萬元,肖某將有40萬元的儲蓄卡交給傳志福。后來,傳志福將該儲蓄卡交給他人,他人用該款支付渝中區朝千路28號的商品房的購房款。
2005年10月,傳志福向另一開發商周某索要50萬元。拿到錢的傳志福,于12月將其中的30萬元交給他人,他人用該款支付房款。剩下的20萬元傳給了趙克明跑官。
以報銷發票為名要錢
2004年春節前和2005年春節前,傳志福分別要求肖某、周某為其報銷部分個人開支發票和醫藥發票,并將發票交給肖某和周某。通過這種形式,索賄12萬元。
回家途中不忘收錢
2003年底至2005年2月,傳志福為重慶五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江北的拆遷安置房項目提供幫助。
在江北城舊城拆遷安置中,該公司劉某先后接過兩個工程,2005年春節,傳志福一家人回武隆,路過涪陵時劉某請吃飯。
飯畢,劉某拿了一個裝有3萬元錢的信封給傳志福。后來劉某稱,給傳志福錢,是因為需要傳志福的關照。
作假
寫借條欲逃避打擊
2006年4月,傳志福得知肖某被司法機關調查后,即與肖某核對雙方經濟交往的數額。確定金額后,傳志福安排其弟弟傳志祿,以傳志祿的名義向肖某出具了五張共計166.6萬元的借條。
肖某講,2006年5月,傳志福聽聞肖某被審查,傳志福怕如果無借條,那么從肖某處拿錢就不好說,于是就找肖某補借條,如果以后查起來了,就說這166.6萬元是傳志祿向肖某借的錢。之后,傳和肖把二人給收錢的情況逐筆進行了核對,由傳志福的弟弟出具了借條。
一審宣判后,傳志福以有借條為由提出上訴,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經法院審理查明,肖某的證詞證實傳志福每次拿錢都是以借為名,但都沒有出借條,借了大量的錢后也沒有談過要還的事,但考慮到他是指揮長,自己在他手下做工程,不能得罪他,所以只有給錢,借條是在被有關機關調查后補的。
二審法院認為,所出具的借條是掩飾犯罪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受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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