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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月17日電 最近在《新聞聯播》播出的一起新聞中,一個13歲小女孩用很黃、很暴力的感受描述網絡對她的影響。隨后大量的網友對這個小女孩進行了惡搞,融入漫畫表達一些看法。
在今日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針對上述事件表示,對網絡“惡搞”的行為,也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區別和界定。
閻曉宏表示,有一些“惡搞”行為屬于娛樂性的,而且當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也不一定要深追究責任。但是對作品的使用量如果過大,也沒有經過許可,或者,惡搞或者搞笑的內容對當事人的名譽、對當事人的人身產生了負面作用,這樣的行為是不提倡的,如果權利人主張權利,需要通過法律程序。這是一種民事行為,需要由法院界定他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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