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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許霆的辯護律師發出了發回廣州中院重審的《刑事裁定書》。此事立即引起部分廣東省政協委員的熱議,紛紛為許霆“鳴不平”。
2006年4月21日,山西打工仔許霆在廣州商業銀行某提款機上發現一個秘密———取款1000元銀行卡里才扣1元!他分171次取了17.5萬元逃回老家,不久落網。2007年12月初,許霆一審被判無期徒刑;許霆不服上訴;昨天,廣東省高院裁定此案發回重審。
參加省兩會的不少政協委員對這件在全國范圍內引起影響的案件展開議論,部分政協委員認為“判得過重”,也有一些熟悉我國法律的委員表示“法院的判決并無不妥,如果要修改就只能修改法律”。廣東省政協委員馬鼎盛認為,許霆的取款行為,是在銀行犯錯誤的前提下進行的,整個事件過程,許霆只是沒有能夠抗拒引誘,犯了一個很多人都可能犯的錯誤;銀行沒有提供合格的服務,屬于違約行為。應該被法律懲罰的,不該是許霆,而應該是銀行。
廣東省政協委員張晴云表示,法律應該與時俱進,在沒有提款機時代,偷盜銀行的錢財只能通過層層保護措施進入銀行內部實施,那時制定的《刑法》,制裁的就是那種行為,而沒有將惡意提款的行為考慮進去,因此,法律也該與時俱進,進行必要的修改或調整。 (記者 魯釔山、王曉云、尹安學、傅漢榮、廖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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