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備受關注的“許霆案”,昨日,廣東省高院院長呂伯濤在列席省兩會廣州代表團小組討論后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呂伯濤說,這個案子要看到它的特殊性,省高院發回重審就是為了讓大家更慎重地來研究這個問題,讓這個案子判得合法、合情又合理,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理解一審法院有難處
在接受記者采訪的時候,呂伯濤首先申明法院院長的權力和政府首長的權力是不同的,不能表態說這個案件要輕判還是要重判,所有的案件在一審的時候,二審法院是不能干預的,要是干預了就等于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
呂伯濤說,許霆案反映了我們國家迅速發展時期,社會的迅速變化必然影響到各個方面。案件也會出現各種各樣新的類型,有新的問題出現。而新的一個問題在處理的時候,大家都充分地發表意見是有好處的。法律的制定者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只能從已經發生過的事情上來預防,很難預見沒有發生的事情,這就給司法提出各種各樣的難題。
“所以我很理解一審法院在處理這個問題的難處”,呂伯濤說,這個案子確實有很多的特殊性。
三個特殊性需要研究
首先,許霆的行為算不算盜竊金融機構?大家可以討論。因為過去盜竊銀行機構就是撬開銀行的門,進去盜竊,但現在是柜員機,在法律里或在司法解釋里都沒有具體規定。作為銀行來說,要是說柜員機不算銀行機構的話,那銀行肯定不干。但是這個柜員機和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機構有沒區別呢?肯定有區別。而且許霆不是撬開柜員機來盜竊,這個就要區別出來,到底該怎么看待?
在這個問題上,起碼就有三種看法,第一種是柜員機算金融機構,第二種是不算金融機構,第三種是算金融機構,但是和一般的金融機構不同。而一審法院法官是把它作為金融機構來看,那么只能判無期以上。這是法律規定,我們不能因此來指責法官,這是不合適的。
第二,許霆的行為方式也很特殊。盜竊就是未經人家同意拿了人家東西,同意了再拿就不算盜竊了。在這個案件中,假如柜員機沒有出錯,那么他就偷不了。但許霆不對在什么地方呢?就是柜員機出錯了,他連續多次取款。所以這個案子有它的特殊性,起碼這些問題我們都要考慮。大家不要感情用事,而是要冷靜地來討論。
第三,就是法官要尋找最適用的法律條款。有人說這個案子適用于銀行卡詐騙,但這是不是合適呢?如果不是,那么又是哪一條合適呢?這些都是要大家來討論的!岸咴喊l回重審,就是為了大家更慎重地來研究這個問題!
“許霆的行為算不算盜竊金融機構?要說柜員機不算銀行機構,那銀行肯定不干。但這個柜員機和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機構有沒區別呢?肯定有區別。而且許霆不是撬開柜員機來盜竊,這個就要區別出來,到底該怎么看待?”
律協副會長建議修改刑法
針對“許霆案”提出提案建議“數額特別巨大”條款從“3萬~10萬以上”提至“20萬元以上”
“許霆案”引起了正在參加廣東省兩會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關注。對許霆的處罰輿論普遍認為情理上說不通,但法律上的爭議焦點則集中在許霆是否構成盜竊罪,ATM機是否是金融機構,以及量刑是否過重等等。
廣東省政協委員、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認為,把盜竊金融機構“3萬~10萬元以上”就定性為“數額特別巨大”,判處無期徒刑,不符合廣東經濟快速發展的現狀,他將向省政協提交提案,建議適當提高至20萬元以上。同時,正在參加兩會的省政協委員、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分行行長戴達年也認為“3萬~10萬元以上”定性為“數額特別巨大”已經滯后。
建議適當提高量刑標準
近日,“許霆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其中,判處許霆無期徒刑的量刑標準“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也成為了人們質疑的一個話題。近日,在廣東省兩會召開之際,廣東省政協委員、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將向省政協十屆一次會議提交提案,建議將司法解釋中“數額特別巨大”的“3萬~10萬元以上”條款,提高至20萬元以上,以符合廣東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
朱征夫在提案中指出,“許霆案”對應的量刑標準是1997年的刑法。當時金融機構都屬于國有,ATM機更是還未普及。因此,在當時來說,人們對盜竊金融機構都認為是罪大惡極。而且10年前的社會經濟水平、人們的收入都沒有現在這么高,因此,當時把盜竊金融機構“3萬~10萬元以上”就定性為“數額特別巨大”。
“事隔十年,隨著現在經濟條件改善,人們生活水平已逐步提高,ATM機已十分普及,銀行也都進行了商業化改制,F在的銀行并不是國有的,而是一個商業機構。”朱征夫表示,他將在本次大會上提交提案,建議省高院盡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廣東省的實際情況,適當修改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數額特別巨大”的“3萬~10萬元以上”的條款,應適當提高至20萬元以上,以符合廣東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
認為許霆行為屬不當得利
雖然不作為提案中的內容,朱征夫也談了他對這個案子的看法。
許霆與銀行簽訂了相關的合同,獲得了銀行卡,所以許霆使用銀行卡的行為是合法的,而許霆多取出來的現金,不是由許霆針對受害人銀行一方而為的違法行為,因為操作ATM取款,本身是一件合同許可的行為!笆聦嵣,市民使用ATM機進行的行為應視作虛擬的銀行組織,也就相當于銀行柜臺上的柜員!
“由于被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許霆能多取出錢來,是因為ATM的‘誘惑’,這個‘誘惑’已經證明是ATM生產廠商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許霆使用了超能力或者黑客手段造成的!碑斎,受益人許霆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廣州市商業銀行。朱征夫認為,許霆的行為完全符合不當得利的特征,可以定性為不當得利。
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分行行長戴達年:銀行責任難界定 “數額特別巨大”滯后
“我個人感覺,銀行ATM機出現故障,許霆做出這樣的行為,說明他法制意識不強,品行德行有問題,這是首先應該確定的!笔≌䥇f委員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分行行長戴達年認為,從“許霆案”來看,社會、家庭、單位都要加強法制、道德教育,從道德上引導公民,培養法制意識,知道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叭绻覀兠總公民素質相當高,ATM機再出現問題,也不會發生‘許霆案’!
“從銀行來說,則應該強化責任,盡可能確保正常的運作,包括正常的銀行結算,ATM取款機和信用卡的正常使用等等!贝鬟_年說。至于在這件事上銀行有沒有責任,戴達年認為銀行的責任比較難界定!叭绻悄硞人在操作,就容易界定責任,ATM機就很難界定責任了!
對于1997年的刑法把盜竊金融機構“3萬~10萬元以上”定性為“數額特別巨大”,這個標準對應現在的經濟發展水平是否滯后?戴達年表示認同。
省政協委員高級律師高海生:發回重審會影響判決結果
得知“許霆案”發回重審的消息后,省政協委員、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高海生表示,發回重審一定會影響判決的結果。
在高海生看來,“許霆案”的審判存在三處爭議。第一,目前“許霆案”是定位盜竊金融機構罪,但ATM自動取款機算不算金融機構存在爭議;第二,判許霆無期徒刑時,也是根據了“數額特別巨大”這一條,“而這個‘數額巨大’的標準還是多年前的標準”;此外,構成盜竊罪,有個定語是“通過秘密手段”,“而許霆用自己的銀行卡取錢,算不算秘密手段呢?這也是有爭議的”。
“并且許霆的行為并沒有給銀行帶來很大損失,據我所知,那家銀行的ATM機的損失也由ATM的生產企業理賠了”。因此,高海生個人認為,許霆的行為構成犯罪,但不一定就是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他的觀點就是可以用“財產侵占罪”或者“不當得利,判個三五年足夠了”。
本版撰文 時報記者 夏令 吳瑕 黎詠芝 黃艷 張玉琴 朱小勇 王道斌 薛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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