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案發回重審,就是為了讓大家來討論這個問題,最后尋找出一個合法、合情、合理的解決方法。”昨天,列席省人大會議的廣東省高院院長呂伯濤表示,此次省高院將許霆案發回重審,是為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審許霆案完全符合法律程序”
當記者問及呂伯濤對許霆案的看法時,他顯得非常慎重,反復解釋自己只是發表看法,不代表法院觀點,并詳細解釋了案件審理程序。他介紹,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來審理判決。此外,一個案件在一審過程中,二審不能干預和剝奪一審的審判權。許霆案一審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如何審理則完全由他們去做。審理結束后,當事人不服,再上訴至省高院合議。“所以,許霆案的審理,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他表示,“我很理解一審法院在處理這個案件時的難處。法官在判決時,就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條文,按照‘盜竊金融機構’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省高院決定發回重審,呂伯濤表示,自己并不清楚具體的原因。但一般發回重審的條件是“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或使用法律有問題”。
許霆案有三點值得探討
而許霆案最終將如何判決,呂伯濤表示:“這將由廣州市中院重新審理判決,我個人不能隨意斷言。”
記者了解到,許霆案有三點值得大家探討。首先,許霆盜竊了很多錢,但他算不算盜竊金融機構呢?ATM機究竟算不算金融機構,我國的法律、司法解釋中,都沒有說明這一點。這就有了3種觀點:ATM機不是金融機構、ATM機是金融機構、ATM機是特殊的金融機構。第二,盜竊是不經他人允許拿走他人東西。但假如ATM機不出錯,許霆就拿不到錢。許霆錯在哪里?錯在明知ATM機出錯了,他還連續多次拿錢。第三,法官審案都要有適用的法律條文。但是,法律條文的制定不可能完全預見未來,所以這個案件才出現了新的問題。
“大家都不要感情用事”
“許霆案發回重審,就是為了讓大家來討論這個問題。聽取多方意見,以期最后尋找出一個合法、合情、合理的解決方法。這是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也是實事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呂伯濤坦言。
他認為,許霆案的確反映了在中國迅速發展時期,社會迅猛變化,這必然影響社會各個方面,必然導致社會出現新的案件類型。許霆案就是個新案件。新案件在處理時,大家充分發表意見是對的。但是,這種討論不應是針對法官的道德等等。在對待這個問題上,大家都不要感情用事,而應該冷靜地討論和解決問題。(記者 方夷敏 實習生 郭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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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義:許霆案將成司法史經典案
本報訊 (記者 彭美)昨天,許霆案發回重審的消息在省政協委員間也引起熱論。省政協委員、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葛洪義認為,許霆案并不是一個能隨便改判的案件,無論結果如何,“它將是中國司法史上一個經典案件”。
葛洪義說,在有條文可依的情況,“這并不是一個能隨便改判的案件,一是法官需要能解釋法律的技術,二是這個法官特別需要勇氣,來打破條文。”目前法院的判決,主要援引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26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他認為,許霆的行為確實構成了盜竊罪,但它是在沒人看守、ATM機壞了的情況下發生的。其主觀惡性程度、對社會的客觀危害度都跟當初確立金融機構盜竊罪的立法意圖是不一樣的。
“法律條文只能反映偷盜銀行機構這個現象最典型、最中心的含義,但外緣的含義反映不出來”,他說,在我國司法環境下,法官們形成從嚴處罰的思維,但實際上,法官不應該死摳條文,而應該了解條文背后的原意和立法的精神,作出與許霆行為相適應的判決。
葛洪義認為,以后“許霆們”還會陸續出現,不管結果如何,“它將是中國司法史上一個經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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