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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嚴厲的監督和制裁措施,就不能管好國企‘一把手’。”記者從不久前施行的《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了解到,為有效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并使其保值增值及防止流失,四川省首次規定今后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負責人。
據悉,近年來,四川從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和機制入手,始終堅持把對國企“一把手”的監督放在首位,除制定《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實施方案》和一批規范性文件外,還在國內開創性地建立了與省高院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探討防范國企經營中的法律風險,取得了初步成效。
2005年,四川省國資委、紀委和各國有骨干企業,共查辦違紀違法案件238件,結案235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295人,挽回國有資產損失6190多萬元。這其中包括四川省投資集團副總經理文林涉嫌挪用公款、收受賄賂,川糧集團領導盲目決策導致巨額資產流失等大批典型案件。
在四川省政府新制定的《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又為加大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增添了系列措施。《辦法》明確了省、市、縣三級政府的管轄范圍和權限。要求各級政府的社會公共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在加大國有資產監管力度的同時,《辦法》專門對管不好國有資產的國企“一把手”做出強硬規定——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國有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負責人。(高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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