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10個月、全民參與的法規清理,我國現行655件行政法規(截至2006年底)中的92件,日前被正式廢止。
據悉,這是負責此次法規清理工作的國務院法制辦吸納各方近萬條意見和建議,逐件評估法規的結果。在繼續有效的行政法規中,還有數十件法規的部分內容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將依法定程序修改。另有1萬余件規章的清理結果,正陸續公布。
一些法律專家表示,這次全面的法規“大體檢”,大大提高了現行法規的實施力,有利于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朝法治政府又邁進了一步。”
“高齡”不是被廢主因
92件行政法規被廢止,最主要的原因是已被新法代替和內容過時。國務院法制辦協調司副司長徐志群說,被廢止的行政法規分兩類:
一類其主要內容已被新法律法規代替,應被明令廢止。比如1951年公布的《關于搬運危險性物品的幾項辦法》,其內容被數部法律法規代替。
另一類只適用于經濟社會發展的特定階段或者特定歷史時期的特定對象,其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應宣布失效。比如1988年公布的《筵席稅暫行條例》,因其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該稅早已停止征收。
92件被廢行政法規中,有10件是20世紀50年代公布的,時間最長的1件是1950年6月公布的《鐵路留用土地辦法》。該條例被2004年公布的土地管理法和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代替,在這場清理中出局。
記者了解到,“高齡”不是廢止法規的直接原因,因為“高齡”并不一定代表其內容失效。一些“高齡”法規有存在的必要,也在實際執行著。比如1949年公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沒有任何人對它提出質疑。該法規是目前最“高齡”的法規,但至今仍繼續有效。
投機倒把條例被廢止
公眾意見很大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此次也被宣布失效。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這2件行政法規頒布于改革開放初期。當時的立法指導思想是懲處各種非法經營行為,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條例規定的投機倒把行為,如“從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購緊俏商品,就地加價倒賣的”等,已不再屬于違法行為;“倒賣文物、金銀(包括金銀制品)、外匯的”,“倒賣發票、批件、許可證、執照、提貨憑證、有價證券的”等,已由后續出臺的法律法規所規范,包括產品質量法、文物保護法、金銀管理條例等;“倒賣國家計劃供應物資票證”等,則已失去了存在的現實基礎。另外,我國刑法還取消了投機倒把罪。
“我們經反復研究認為,這兩件行政法規已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應當廢止。”該負責人表示,針對一些新出現的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市場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正在抓緊制定。
數十件法規將修改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繼續有效的行政法規中,有數十件法規的部分內容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將依法定程序分批修改。其中,近20件行政法規已在修改中,比如《革命烈士褒揚條例》、《殯葬管理條例》等;還有近20件擬在國務院2008年立法計劃中安排。
“這些準備修改的行政法規,是根據社會各方建議逐條研究的結果。”徐志群說。
本次清理工作,實行“開門清理”,收集了來自各部門、各地方、社會公眾、專家學者和基層執法人員等各方建議、意見近萬條。其中,直接收到來自社會各界以信函、郵件、留言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1130條,涉及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182件行政法規。
此次清理,不僅注重與立法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相一致,還重視與物權法的銜接。1983年公布的《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因“私有房屋”的提法以及所有權登記、買賣、租賃等內容,與《物權法》等現行法律不相符,已在本次清理中被廢止;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則已在修改之中。
暫行條例有“生存空間”
被廢止的92件行政法規中,暫行條例、暫行規定有34件,占37%。比如《鐵路軍運暫行條例》,于1950年8月公布,一“暫”就是58年;而公眾反映強烈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從1987年公布“暫行”了20余年。
據統計,在現行655件行政法規中,暫行的有123件,其中包括2000年立法法頒布后制定的8件,涉及稅收、財政、外貿等內容。
法規是否需要暫行?一些專家學者對此提出質疑:有的地方已嘗試給紅頭文件制定“生命期”。這種辦法,是否可以借鑒到暫行、試行辦法等行政法規上?
徐志群說,對暫行行政法規,不應當“一刀切”。暫行條例的存在,有立法權上的特定原因。根據立法法,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須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可授權國務院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這類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明確其名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
有關法律專家建議,可以嘗試先設定行政法規暫行的期限。對于到期的暫行法規,由制定機關作出是否繼續“暫行”的評估及決定;有條件制定法律的,應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
定期清理建長效機制
據了解,從2007年3月底開始的這次行政法規規章清理,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五次法規清理,涉及655件現行行政法規、3031件國務院部門規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規章,共計1.3萬多件。
92件法規的廢止,就是這次清理的重大成果。而1萬余件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體檢”結果,一些部門和地方已陸續公布;整體“體檢結果”由國務院法制辦匯總后,向社會公開。
“對行政法規規章,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即時清理、定期清理制度,尤其是啟動機制,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規范化、常態化、制度化。”國務院法制辦協調司副司長江凌表示,這些啟動機制主要包括:行政執法報告制度、備案審查制度、立法后評估制度、書面建議評估制度和層級檢查制度等。
開門清理,是此次清理與以往清理最大的不同。江凌說:“公民參與,應作為一項法規規章清理的長效機制保留下來。”
法規清理,對行政立法質量的提高大有幫助。江凌認為,行政法規的制定要立、改、廢并重,及時調整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法規。要把對原有法規規章的修改、廢止納入常規的工作范疇,邊制定邊清理,保持法規的活力與生命力。(吳 兢)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