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陽一年前出臺了一個公務人員中午不準喝酒的“禁酒令”,禁酒令執行一年來,有269名公職人員因違反禁酒令受到處理。據悉,信陽的禁酒令實行半年,就節省了4300萬元酒錢(1月27日央視“經濟半小時”)。
通過禁酒令,短短的半年信陽就節省了4300萬元酒錢?梢娊屏钤谛抨柸〉昧撕艽蟮某尚АT跒樾抨柕慕屏罱泻玫耐瑫r,也有不少人在擔憂,信陽的禁酒令究竟能走多遠?
這些人的擔憂不能不說有一定的道理。因為禁酒令全國不少地方都出臺過,但好多都沒有取得明顯的效果,有的地方剛出臺禁酒令的時候,還能禁止住公務員中午喝酒,可是過不了多長時間,干部喝酒之風依舊。為什么會這樣?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禁酒令”雖很嚴肅,但畢竟只是行政機關自己出臺的文件,其執行效果關鍵還在于行政機關的決心。也就是說,“禁酒令”是行政機關自己監督自己,自己約束自己。當行政機關沒有多大決心或內部有重大阻力時,效果往往就會打上折扣,這就注定了許多禁酒令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只能治一時,不能治永久。
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我認為應把“禁酒令”寫進法律,靠獨立于行政機關的司法機關和群眾監督,恐怕效果會更好。而且這也是許多國家的做法。如美國相關法律規定,在任何情況下都嚴禁非營利性機構用公款買酒。
美國的法律為什么有如此的規定?大概就是因為酒和公務沒有多大的關系,相反,有時候喝酒還會影響工作。政府部門不是生產部門,它用的每一分錢,都來自納稅人,所以作為公務員,就更不能隨意糟蹋,而應該把工作放在第一位,把如何使納稅人的錢發揮出最大的效益放在第一位。
筆者注意到,正因為美國法律有了這些規定,在美國很少有公務員中午喝酒的。即使用公款買酒,也能輕易被發現。如最近美國國會的一份調查報告就指出,國會為各地貧困人口撥出的扶貧款被地方扶貧機構揮霍,扶貧人員甚至用這些窮人的救命錢買酒,為員工提供無息貸款和付過期賬單罰款等。
相對來講,我國法律卻缺少禁止公務員喝酒的相關規定,促使一些地方吃喝之風盛行。去年湖北某報報道,湖北省漢川市下發了一份文件,對各單位喝酒指標規定得清清楚楚,該市包括各局、各鄉鎮在內的105個單位,2006年需完成200萬元喝酒“任務”。中國每年浪費在酒上的公款究竟有多少,雖然很難舉出一個確切的數字,但相信這個數字一定不會小。貴州省政協委員、民建貴州省委秘書長李奕檣曾說,一個貧困縣的負責人告訴他,當地一年至少要用一卡車茅臺酒搞招待。有人據此算了一筆賬:如果每個縣一年公款消費100箱茅臺,以目前市價6000多元一箱計算,貴州全省的招待費用,僅喝茅臺這一項,就在5000萬元以上。這已經是非常保守的估計了。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國把禁酒寫進法律值得我們學習。建議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只要是公款,就不能買煙酒。只有上升為法律,才會發揮出最大的效果。現在我們都喜歡和國際接軌,有的還不惜成本出國考察,難道干部對自己的要求,就不能和國際接軌一下嗎?如果我們能有這樣的法律,還需要一個地方一個地方一而再地出臺禁酒令嗎?(作者: 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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