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陜西省人民政府針對媒體和公眾關注的華南虎照片一事,就省林業廳違反政府新聞發布制度問題發出通報。2月4日,陜西省林業廳誠懇接受省政府的批評,并公開了向社會公眾的致歉信。(2月5日新華網)
在致歉信中,陜西省林業廳雖然稱違反了《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府新聞發布制度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但有關責任人受到怎樣的處罰卻只字未提。
在筆者看來,公眾難以知道有關責任人的處罰情況,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在《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府新聞發布制度的意見》等規定中很難找到相關處罰規定。《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中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機關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主管機關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或者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機關政府信息目錄的;對屬于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向申請人隱瞞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絕提供的;違反規定收費的;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如果對照這個規定,華南虎事件很難看出違反了五種情形中那一種,既不屬于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也不屬于隱瞞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絕提供的,更沒有違反規定收費的情形發生。正因為如此,一些相關人員即使在缺乏實體證據的情況下,也能宣布發現了華南虎,即使在許多質疑聲中,仍然有一些人肆無忌憚地力挺華南虎是真實存在的。
這種狀況不能不反映出我國信息公開制度中存在著一些漏洞。翻開我國有關信息公開的制度,我們不難發現,其最大著眼點是放在如何及時公開上,許多規定對不及時公開或隱瞞不公開的責任人都規定了相關處罰,可是對虛假公開卻很少規定該如何處罰。
信息公開有兩個基本要義,一是及時公開,二是公開信息不能虛假。可是在實踐中,我們只重視了前者而忽視了后者,正是對后者沒有相關制度的約束,才導致了華南虎事件的發生。其實類似的事情不僅僅只有一個華南虎,如有的地方為了騙取更多的資金,任意擴大災害損失等等,華南虎事件給我們敲響了警鐘。
筆者以為,如果沒有相關制度約束,恐怕很難杜絕下一個華南虎事件的發生,因為在虛假、不按程序辦的背后,可能存在著許多經濟利益。就華南虎事件而言,如果鎮坪縣真的存在華南虎,建立自然保護區可能就順利成章了,得到中央的資金投入,吸引更多的游客自然也就不在話下了。
華南虎事件也許是一個偶發事件,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一旦虛假公開信息泛濫,或者信息不按相關程序公開,不僅會影響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還有可能在突發事件中影響政府部門的正確決策,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而,為維護中央大力推行的透明政府建設,必須制止這樣發布虛假公開信息的行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都應在相關規定中加大對這類行為的處罰力度,決不能讓任何人有制度空子可鉆。( 肖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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