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條例對土地調查的組織實施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保證土地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條例對土地調查的組織實施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調查的組織保障。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同時,為了加強領導和協調,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成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組織和領導土地調查工作。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中,依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國務院成立了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
二是,明確調查的專業隊伍要求。條例規定,需要面向社會選擇專業調查隊伍承擔的土地調查任務,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組織實施;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具有法人資格、有與土地調查相關的資質和工作業績、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等四項條件。
三是,明確調查的人員要求。條例規定,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具有執行調查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并接受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全國統一的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四是,明確接受調查單位和個人的義務。條例規定,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土地調查人員的詢問,履行現場指界義務,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
問:條例對土地調查成果處理和質量控制作了哪些規定?
答:土地調查成果的處理和質量控制,關系到調查數據的準確性和調查工作的質量,條例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規范調查成果的匯交、統計。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實行逐級匯交、匯總統計制度;土地調查數據的處理和上報應當按照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有關標準進行。
二是,建立調查成果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調查的各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建立土地調查成果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切實保證調查的數據、圖件和被調查土地實際狀況三者一致。
三是,建立調查成果抽查制度。條例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結果作為評價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重要依據。
四是,建立調查成果檢查驗收制度。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實行分階段、分級檢查驗收制度;前一階段土地調查成果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下一階段的調查工作。
問:條例對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和應用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規范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和應用,條例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規范調查成果的公布。條例規定,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二是,規范調查成果的保存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做好土地調查成果的保存、管理、開發等工作。
三是,明確調查成果的應用。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從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同時,條例還規定,土地調查成果不作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不作為劃分部門職責分工和管理范圍的依據。
問:違反條例規定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是確保土地調查數據真實性、杜絕弄虛作假的重要手段,條例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有關領導的責任。條例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擅自修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強令、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對拒絕、抵制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土地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明確調查人員的責任。條例規定,土地調查人員不執行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和統一的技術規程,或者偽造、篡改調查資料,或者強令、授意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批評。
三是,明確接受調查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條例規定,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提供虛假調查資料,或者拒絕提供調查資料,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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