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月1日起,云南省將施行《關于省政府部門及州市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問責辦法》明確提出,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是對行政首長進行問責的依據之一。
《問責辦法》由總則、問責事項、問責方式、問責程序和附則共5章21條組成,規范了問責的主體、方式和程序等內容,是以云南省政府名義制定的首個行政問責辦法。“它彌補了現有法律監督和紀律監督的不足,補充了行政監督手段,使未觸犯法律、違反紀律的不作為、亂作為有了追究責任的依據。”云南省政府副秘書長楊洪波這樣評價。
根據《問責辦法》,以下10種情形列入問責: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獨斷專行、決策失誤;濫用職權、違法行政;辦事拖拉、推諉扯皮;不求進取、平庸無為;欺上瞞下、弄虛作假;態度冷漠、作風粗暴;鋪張浪費、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監督;監管不力、處置不當。
具體的問責方式,則包括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及建議免職。
與此呼應的另一則新聞是:新一屆云南省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修訂的《政府工作規則》,新增一條規定:“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
兩個新規在當地引起關注。“這樣的規定接連出臺令人振奮。”當地新聞界人士說,“這標志著云南省委、省政府對待輿論監督的態度將走向更加開明,而媒體的輿論監督將更能發揮作用。”
兩個新規的出臺并非巧合。據悉,此前,云南省政府相關制度建設一直在進行。比如省政府辦公廳建立了“每日要情報告制度”,重要的媒體監督內容將作為“要情”呈報給相關領導直至省長,通常省政府領導都會批示相關部門處理。
“通過媒體搭建政府工作和民眾之間的橋梁,可以讓政府工作針對性更強、更加人性化,能夠把政府工作通過媒體,放大到公眾面前,接受群眾的監督。同時,我們也關注相關規則的細化和落實。”媒體從業人員石雨表示,政府部門應該進一步聽取社會各界特別是媒體的意見和建議,對實施細則、監督內容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上更加準確,“這才是更重要的”。(記者陳娟)
關鍵在落實和細化(專家看臺)
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將新聞監督納入問責范圍,不僅僅把新聞媒體看成下屬機構,而是真正將其作為社會力量來對待,是行政理念的一種提高。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政府執政理念不斷改善提高,政府和媒體間相互促進的需求在不斷增長,政府與媒體間的良性互動關系也將不斷完善。之前,大家都在說輿論監督如何重要,但實際操作起來還是有相當難度。云南省政府不僅將媒體監督納入問責范圍,還制定相應保障機制,是一種進步。
現在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真正從上到下貫徹落實。這還需要細致的建設。比如,政府內部應該建立快速反應的信息渠道,比如,政府官員應該學會如何正確對待媒體,提高和新聞媒體的合作能力。要讓此項制度真正起作用,當務之急就是要轉變觀念,將政府官員和媒體打交道的能力作為行政能力建設的一項內容,從制度上要求,用制度來促進,讓更多官員學會和媒體打交道,而不是一味拒絕。
云南大學新聞系主任 單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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