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河北邢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察支隊工作人員向農民工講解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并為他們提供法律、法規咨詢服務,向廣大農民工宣傳與他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中新社發 洪生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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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關 懷
經過長期起草和經歷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付諸實施。許多企業正在積極地為貫徹實施采取行動,過去沒有為職工簽勞動合同的用工單位,現在為職工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遵循《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為企業帶來了欣欣向榮的景象。
與此相迥異的是,一些企業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搞起了對職工的“勸辭”活動,刮起了一陣解雇職工之風。此風尚未完全平息,現在又有一些企業提出了希望修改《勞動合同法》的要求。
近日,一家媒體發表的調查報告顯示,在制造業與服務業企業中,有七成企業希望修改《勞動合同法》。對于這一“呼聲”,我們應當進行分析研究。
每一部法律是否應該修改,其關鍵在于這部法律的內容是否存在問題:法律的修改與否并不在于其頒布時間長短,如果確有必要,亦可“朝令夕改”。
當法律頒布不久,如果發現應當修改的問題,可以通過立法程序實現修改法律的要求。對這些企業提出的希望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意見進行具體分析研究后,我們可以看出這些意見實在欠妥,是出于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解。
那么,應當如何評價《勞動合同法》呢?
《勞動合同法〉的制訂一直受到社會的關注,我們應當看到《勞動合同法》的出臺獲得了全社會的贊揚,普遍認為這部法律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重要的意義,對這部法律的贊揚與肯定居于社會反映的主流。人們的看法是:
《勞動合同法》是我國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結晶,它的出臺反映了全國人民的心愿。它的制訂經歷了漫長的過程。
在草案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后,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專門發出了征集對《勞動合同法》(草案)意見的通知,短短的一個月的時間內,竟收到了十九萬余條的意見。這些意見中許多有重要的參考價值,為《勞動合同法》的制訂提供了幫助。全國人大常委會前后三次對《勞動合同法》(草案)進行了審議,這種嚴肅的立法態度保證了這部法律具有較高的水平。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彌補了《勞動法》的不足,有針對性地解決了勞動用工制度中的問題。
《勞動法》頒布于1994年,當時我國剛剛進入市場經濟,《勞動法》的許多規定很大程度上留有計劃經濟的做法,經過這些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勞動關系出現了復雜化和性質多元化并存的局面,《勞動法》很難適應現實生活中勞動合同制度的需要,迫切地要求彌補《勞動法》的不足。
《勞動合同法》的制訂對實際工作中不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濫用試用期、拒不與勞動者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等一系列問題作出了規定,應當說《勞動合同法》是糾正勞動用工中歪風邪氣的法寶,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法律保障。
對一些企業提出的建議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意見進行研究以后,我們認為這些意見欠妥。這是出于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解。希望持有這些意見的人士盡快消除誤解,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的各項規定。
仔細審視這些要求修改的意見,主要涉及三項規定,而這些規定都是糾改時弊的法律措施。不僅不該修改,而應認真貫徹實施。持有這些觀點的人士要正確地理解《勞動合同法》。
首先,應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正確的認識。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在《勞動法》第二十條中已作出了規定,但是由于缺乏具體法律規范,在實際生活中很少有企業與勞動者簽定無期限勞動合同。不少的企業誤解無期限勞動合同限制了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回到了計劃經濟下的“鐵飯碗”的用工辦法。前一時期出現的一些企業搶先解雇員工的現象就起源于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誤解。
為了糾正勞動合同的短期化,《勞動合同法》比較規范地規范了無限期勞動合同問題,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或者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此同時,還規定了與職工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這些規定對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具有重要意義,可以更好地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可以使富有生產經驗的老職工安心生產,增強企業的凝聚力。這些企業擔心其用工的自主權受到侵犯,這是不必要的誤解。《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條款和經濟性裁員的條件,保障了企業用工的合法權利。企業應正確理解無期限勞動合同制各項規定,消除對無期限勞動畏懼心理。
其次,應正確認識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我國的《勞動法》確立有經濟補償金制度,但是規定范圍過窄,不利于對勞動者合法權利的保護。
經濟補償金是當勞動者失去工作時應當獲得的經濟補助,以便于勞動者解決經濟上的困難,不僅不應取消經濟補償金制度,而應對這一制度詳細地進行規范。《勞動合同法》較詳細地規范了經濟補償金的運用范圍,還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對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也是國際上通用的一種辦法。這一做法體現了對勞動者的關懷,同時也促使企業考慮解雇職工所支付的用工成本,而減少隨意解雇職工的行為。因此企業應正確理解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三,應正確地建立勞務派遣制度。勞務派遣是最近從國外傳播來的一種新型的勞動用工方式,這種用工制度比傳統的用工方式具有靈活性。我國《勞動合同法》在肯定這一用工方式的原則下提出了有關勞務派遣的各項規定,要求設立勞務派遣公司應有不少于50萬元的注冊資金;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應與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被派遣的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要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主要限定于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派遣勞動者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的權利。這些規定既有力地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保障了勞動派遣制度的順利開展。這樣的規定怎能進行修改呢?
說來說去,我們認為這些企業還是缺乏對《勞動合同法》的正確認識。為了使企業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和日益繁榮,我們誠心希望這些企業一定要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樹立法律意識,嚴格依法經營,認真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團結廣大職工,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使企業更加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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