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就《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答本報(注:檢察日報)記者問
-將責任追究范圍由“錯案”調整為“執法過錯”;將責任追究重點定位在法律和紀律條規難以調整的對象上;監察部門和檢察長指定的部門實施責任調查,檢察長辦公會確認過錯責任
-執法過錯是指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故意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或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案件實體錯誤、程序違法以及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行為
《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全文見今日三版)已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九次會議通過并頒布施行。日前,高檢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就《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涉及的有關問題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問:1998年6月,高檢院曾經頒行《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為什么現在又要出臺《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
答:出臺《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是落實中共中央轉發《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關于加強對檢察機關監督制約的改革要求,規范執法行為,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舉措。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肩負著對偵查、審判、刑罰執行機關的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職責,同時其自身執法活動也必須接受外部和內部的監督制約,只有這樣,才能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對檢察人員的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是強化對檢察執法活動監督制約的重要措施。1998年6月《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的頒行,在減少錯案發生,保證法律正確實施,樹立檢察機關良好形象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適應檢察工作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檢察隊伍建設,2005年9月下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了“健全和規范執法責任制與責任追究制度,修改完善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的要求。經過一年多的深入調查研究,在充分總結《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實施情況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執法責任追究工作機制,出臺了《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
問:制定《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答:制定《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檢察官法》,同時參照了《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條例(試行)》的相關規定,還參閱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制定的有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規范性文件。
問:制定《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在充分吸收《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合理內容的基礎上,本著兼收并蓄、機制創新、程序規范、操作簡便的原則,確定了制定《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的總體思路:一是將責任追究的范圍由“錯案”調整為“執法過錯”,這樣就可以將處理結果沒錯但程序違法的行為納入追責范圍,達到既保障實體公正又保障程序合法的目的。二是將責任追究的重點定位在法律和紀律條規難以調整的對象上,同時將批評教育、組織處理增列為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方式,這樣既可避免與相關法律和紀律條規完全重疊,又能彌補法律和紀律條規在追責范圍上的空當。三是完善責任追究的啟動機制,明確責任追究的承辦部門。將檢察機關近年創建的執法辦案內部監督機制、檢務督察機制等作為執法過錯線索的發現途徑,進而明確相關部門的移送責任,從而解決責任追究啟動難的問題。同時,明確規定對執法過錯線索受理、調查及對過錯責任確認、追究的責任部門,以期達到各個環節分工明確、流轉有序的目的。
問:執法過錯是指什么行為?對具有執法過錯的檢察人員,應如何追究責任?
答:執法過錯是指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故意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或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案件實體錯誤、程序違法以及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行為。《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對納入責任追究范圍的執法過錯情形作了具體列舉。
按照《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的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根據執法過錯責任人的過錯事實、情節、后果及態度,分別作出下列處理:(一)批評教育。包括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到上級檢察院檢討責任;(二)組織處理。包括暫停執行職務、調離執法崗位、延期晉級晉職、責令辭職、免職、調離檢察機關、辭退;(三)紀律處分和刑事處理。執法過錯構成違紀的,應當依照檢察紀律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上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同時適用。
《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還規定,執法過錯責任人主動報告并糾正錯誤,積極挽回損失或者消除影響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理。執法過錯責任人能夠承認并糾正錯誤,積極挽回損失或者消除影響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執法過錯責任人明知有執法過錯而不予糾正或者阻礙調查、追究的,應當從重處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規定,檢察長、副檢察長及內設部門負責人對發生在職責范圍內的執法過錯隱瞞不報、壓制不查、不予追究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問:檢察人員個人有執法過錯的,應當由個人承擔責任。但實踐中有時存在責任分散的情況,在制定《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時是否充分考慮到了?
答:對此作了充分考慮。《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規定:兩名以上檢察人員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其各自所起的作用分別承擔責任。承辦人員的意見經主管人員審核批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承辦人員和主管人員分別承擔責任;主管人員不采納或者改變承辦人員的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主管人員承擔責任;承辦人員因執行主管人員的錯誤命令、決定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主管人員承擔責任。承辦人員隱瞞、遺漏案件主要事實、證據或者重要情況,導致主管人員作出錯誤命令、決定并造成執法過錯的,由承辦人員承擔責任。下級檢察院的意見經上級檢察院同意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下級檢察院和上級檢察院的有關人員分別承擔責任。檢察院及其執法辦案部門經集體討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集體討論的主持人和導致錯誤決定產生的其他人員分別承擔責任。
問:《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規定的責任追究程序有哪些特點?
答:責任追究程序在《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第三章作了規定,共有11條,內容包括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受理、調查、確認、追究、申訴等程序,建立了監察部門統一管理線索、監察部門和檢察長指定的部門實施責任調查、檢察長辦公會確認過錯責任、相關部門按照職能權限落實追究決定的工作機制。同時,這一章還逐一列明了執法過錯線索的來源,規定了執法過錯調查部門的調查措施及義務,使責任追究更具有可操作性。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是目的,而是規范檢察人員執法行為,保障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的必要手段。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要切實擔負起保證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任,必須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黨的十七大從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高度對規范司法行為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把貫徹實施《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當做深化檢察改革、規范檢察行為、加強對自身執法的監督制約、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一件大事,抓緊、抓實、抓好。(作者: 龍平川 張國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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