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法律體系日臻完備,立法成就有目共睹。但是,法律的實施仍令人堪憂,呈現出冷熱不均的尷尬現狀。法律難以有效實施的根本原因在于缺少推行法治的動力。如何推動法治發展,為法治注入強大的動力?僅憑公眾日益高漲的維權熱情顯然不夠,必須從我國實際出發,抓住行政主導社會經濟發展的特點,以全新的政績觀為突破口,把法治引入政府官員的政績考核體系,從而激發起各級政府推動法治的熱情,使法治的推行由被動轉為主動。
在中國這樣一個主要依靠行政主導的發展中國家,推行法治與發展經濟一樣,需要來自政府方面的強大動力。包括法治指標在內的較為全面的政績考核標準恰恰能夠提供這樣的動力。如果在我們現行的經濟指標、社會指標、人文指標和環境指標等基礎之上再增加一個法治指標,姑且稱之為法治GDP,那么,各級政府和官員就不會唯經濟指標馬首是瞻,而必須顧及包括法治在內的其他指標,推行法治才能夠成為各級官員的理性選擇。
但是,經濟的發展與法治的發展是不同步的,有時甚至是相沖突的。大多數情況下,推行法治被視為是阻礙經濟,束手束腳的力量。于是,很多地方出現了違法追求經濟發展,以犧牲法治為代價換取經濟發展的現象。比如明知污染企業違法,但是,為了追求GDP,仍強行上馬污染項目;比如明知是違法行為,為了造“富”一方,維護地方的經濟利益,仍放任其自流,疏于監管。法治成了很多官員礙手礙腳的“勞什子”。必須看到,以犧牲法治換取的經濟發展是短期的、局部的,甚至是后患無窮的。從長遠的發展看,強調科學發展觀不僅要繼續保持經濟發展,促進社會發展,更要關注法治發展。因為法治是一個國家政治進步、制度文明的標志,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保障,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生產力”。
還應當看到,反思傳統政績觀的同時,出現了包括綠色GDP在內的各種新的指標體系。指標之多,令人眼花繚亂,也引發了人們對指標體系無限膨脹的擔憂。但是,不管有多少種指標,沒有法治指標的政績考核標準是殘缺不全的,也難以真正發揮政府績效評價的作用。為此,我們呼吁,盡快建立起包括法治指標在內的完整的政績考核體系,樹立起新的“政績觀”,讓法治GDP成為推動中國法治事業的強大動力。
(作者馬懷德 為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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