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犯罪多發于事后感謝
“謝”即酬謝、感謝。調查表明:事后感謝的賄賂犯罪多于事先行賄的賄賂犯罪。一些人講究事后感謝,禮尚往來,“滴水之恩,當涌泉相報”,而一些官員也容易在事后酬謝面前放松警惕,因而來者不拒。這種事后感謝不像先送錢再辦事那樣具有明顯的權錢交易,容易成為賄賂犯罪的偽裝,也容易成為官員賄賂犯罪的陷阱。“謝”已成為賄賂犯罪的包裝。
【案例】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在房地產開發、土地批復中,擅自為個體私營老板減免土地出讓金和城市建設配套費及其他應上繳的費用,造成國家損失4162萬元,而他本人卻收受老板的感謝費500多萬元。
四川省達州市中心醫院原院長李祖倫,利用職務便利,先后收受10余家供貨商“感謝費”共計122萬元,李祖倫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蘭州大學第二醫院院長孫正義,利用工作關系,把一項工程轉讓給某建筑公司,他認為我給你那么大的工程,給你帶來那么大的利益,你回報我是應該的。他先是笑納了該公司負責人送來的“感謝費”10萬元,后是開口索要賄賂100萬元,再后來行賄人裝著500萬現金的大紙箱放到其轎車后備箱,他也笑納。孫正義以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點評】李宏民:國人崇尚禮尚往來,正所謂“投之以李報之以桃”。也正因為如此,一些官員在事前賄賂面前尚能抵制,卻往往在事后感謝面前喪失警惕。究其心理,有人認為事后感謝不是賄賂犯罪,有人盡管知道是違法犯罪,但卻認為辦事接受酬謝理所應當,因而來者不拒。一個“謝”字毀了多少官員啊。
因此,做為人民公仆,必須明確:只有履行職責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接受酬謝的權力;還要增強法制觀念,明確事后接受賄賂和事前接受賄賂都是如出一轍的犯罪,而且事后收和事前收都要同樣受到法律的追究,事后收也絲毫減輕不了黨紀國法的追究。由此可見,學會謝絕,是每個官員的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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