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今天(18日)向新聞界通報,國家環保總局和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兩部門將于今年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和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特別是近年來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和行業開展試點工作。這是繼“綠色信貸”后推出的第二項環境經濟政策。
目前我國已進入環境污染事故高發期。7555個大型重化工業項目中,81%%布設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45%為重大風險源,相應的防范機制卻存在缺陷,導致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2007年國家環保總局接報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達到108起,平均每兩個工作日一起。污染事故發生后,由于善后處理沒有機制保障,企業應承擔賠償和恢復環境責任往往沒有落實,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時獲得補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這種“企業違法污染獲利,環境損害大家買單”的現狀不能再持續下去了,建立有效的環境污染責任險制度迫在眉睫。
潘岳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制度,它是企業就可能發生的環境事故風險在保險公司投保,由保險公司對污染受害者進行賠償。這樣,受害者及時得到賠償,企業避免了破產,政府又減輕了財政負擔。不過,這并不意味著企業就可以放心大膽地去污染,因為環境保險的收費與企業污染程度成正比,企業發生污染事故的風險越大,相應的保費就會越高。保險公司還會聘請專家,對被保險人的環境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這種市場機制的監督作用將迫使企業降低污染程度。國際經驗證明,一個成熟的綠色保險制度,是一項經濟和環境“雙贏”的制度,也是一個能更大范圍調動市場力量加強環境監管的手段。
他強調,環保部門將會同保監會在“十一五”期間初步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在重點行業和區域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點行業基于環境風險程度投保企業或設施目錄以及污染損害賠償標準。到2015年,基本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基本健全風險評估、損失評估、責任認定、事故處理、資金賠付等各項機制。
潘岳說,在操作層面,環境污染責任險將按四步驟來實施。在國家和各省市自治區環保法律法規中增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條件成熟時將出臺“環境責任保險”專門法規;明確現階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標以突發、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直接損失為主,試點先期選擇環境危害大、最易發生污染事故和損失容易確定的行業、企業和地區,具體試點方案由環保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提出;環保部門提出企業投保目錄以及損害賠償標準,保險公司開發環境責任險產品,合理確定責任范圍,分類厘定費率,保險監管部門制定行業規范,進行市場監管;環保部門與保險監管部門將建立環境事故勘查與責任認定機制、規范的理賠程序和信息公開制度等。(記者 李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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