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作用
□可避免污染事故企業被迫破產
□可使污染受害人及時得到補償
□可杜絕企業受益政府埋單現象
推行難點
□單靠企業自覺投保有相當難度
□要作為強制險推行無法律依據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今天終于被扶上了“馬”。
由國家環保總局與保監會聯合公開發布的《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今天和媒體見面。這一指導意見,清晰地描繪了我國將要推行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路線圖。
“每出臺一項新政策,并不意味著就會一帆風順,反而可能遭遇更多的困難。但現實不容許我們等到問題解決后再開始行動,而是必須在行動中解決問題。”扶上馬了總要送一程,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的這番“送行”話,讓人們仿佛看到了這項制度前行路上的千難萬險。
環境案件難以勝訴 無保險制度是成因
湖南省吉首市退休干部劉德勝狀告吉首市農業機械管理局污染損害賠償案,雖然有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三級檢察院的抗訴,但最終還是沒有避免敗訴的結局(本報2007年11月13日曾作報道)。
這個案件令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學教授王燦發至今不能釋懷。日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他道出了敗訴后面的隱情:由于沒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作為政府部門的吉首市農機局根本賠不起,而賠不起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法院的判決。
據他介紹,劉德勝案件中,其家屬提出的賠償額高達四十多萬元。“如果劉德勝勝訴,那么,住在吉首市農機局宿舍院里的其余9位受害者都有可能到法院起訴農機局要求賠償。一家要求40萬元,9個家庭要賠償多少?”王燦發說,吉首市農機局怎么賠得起?
王燦發還是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的主任,據他介紹,近10年來,他們這家民間環保組織接觸過不下百件案子,其中,受困于污染企業無力賠付而不能勝訴的案件占了相當比重。
他認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缺失,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法院受理和審理污染損害賠償案件的積極性。“法院判決污染受害者贏,如果污染加害企業無力賠償,最終就有可能讓法院背上包袱:當事人會三番五次地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企業沒有賠償能力,法院怎么強制執行?”王燦發說。
事實上,不僅僅是企業賠不起的問題。國家環保總局法規司副司長別濤今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更令人感覺不公的是,企業的污染行為許多情況下都是政府出錢埋單。別濤說,這方面的極端案例并不少見。在山西省繁峙縣,一個不值多少錢的油罐車在運輸過程中泄露,當地政府擔心污染飲用水源地,不得不拿出6000萬元來處理污染。
王燦發說,在眾多的環境糾紛中,由于侵權人的賠償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訴訟費用和曠日持久的訴訟過程,很多受害人實際得不到賠償。
據權威部門估算,我國每年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200億元,而實際賠償數額卻少得可憐,絕大部分損失由受害者、政府和社會承擔。
“環境違法企業受益、國家埋單、公眾受害的現象極易導致群體事件。”對于王燦發的這種擔憂,潘岳表示贊同,他還透露:“過去一旦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賠償和污染治理費用面前,事故企業只得被迫破產,受害者得不到及時的補償救濟,造成的環境破壞只能由政府花巨資來治理。受害者個人、企業、政府三方都將承受巨大損失。”這種“企業違法污染獲利,環境損害大家埋單”的狀況造成了極大的社會不公。
另一個嚴峻形勢,是“目前我國已進入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據潘岳透露,2007年國家環保總局接報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達到108起,平均每兩個工作日一起。再加上7555個大型重化工業項目中,81%布設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45%為重大風險源,“防范機制存在的缺陷,導致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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