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9日電 據保監會網站消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發布《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意見指出,當前,中國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意見要求加快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進一步健全中國環境污染風險管理制度。意見全文如下: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精神,加快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進一步健全我國環境污染風險管理制度,現就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
當前,我國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因此,采取綜合手段加強污染事故防范和處置工作,成為當前環保工作的重要任務。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利用保險工具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有利于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促使其快速恢復正常生產;有利于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利用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國際經驗表明,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維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提高防范環境風險的有效手段。
因此,加快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建設,是切實推進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的迫切要求,是環境管理與市場手段相結合的有益嘗試。各級環保部門和各級保險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重要性,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下,積極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研究及試點示范工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工作方案,認真履行職責,推動本地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實施。
二、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原則與工作目標
(一)指導原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下原則,逐步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開展。
——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各地環保、保險監管部門要積極協調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推進本行政區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環保部門會同保險監管部門從防范環境風險出發,提出投保企業或設施的范圍以及損害賠償標準等;保險監管部門加強行業監督管理,推進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的規范;保險公司積極開發環境責任險產品,按市場經濟法律法規要求履行保險人的責任;投保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主動如實報告有關信息。
——突出重點,先易后難。先期重點選擇環境危害大、最易發生污染事故和損失容易確定的行業、企業和地區,率先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現階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標的以突發、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直接損失為主。逐步建立配套的標準和法規制度;逐步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一系列制度。
——嚴格監管,穩健經營。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污染企業的環境監管,促進企業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保險機構的監管,督促保險機構認真履行保險合同,為投保企業提供保障;保險公司要完善內部管理,完善費率、理賠等制度,力爭取得良好的業績。
——互惠互利,雙贏發展。環保部門、保監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履行監管職責,提高企業環保責任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規范和壯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有效化解污染事故帶來的環境和社會矛盾;投保企業利用責任保險機制,抵御污染事故帶來的經營風險,承擔社會責任,維護企業利益;保險從業機構提供適合國情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服務,拓展業務領域,力爭取得良好經營業績;廣大群眾共享市場化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目標
“十一五”期間,初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在重點行業和區域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點行業基于環境風險程度投保企業或設施目錄以及污染損害賠償標準,探索與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相結合的環境管理制度,發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和經濟補償的功能。到2015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相對完善,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保險覆蓋面逐步擴大,保障能力不斷增強,風險評估、損失評估、責任認定、事故處理、資金賠付等各項機制不斷健全,使該制度在應對環境污染事故帶來損失的事件中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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