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逐步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重要的環境管理和社會管理的制度創新,必須充分發揮國家部門、地方政府、相關企業的積極性。在建立這項制度的起步階段,建議各地在地市以上區域開展試點,由政府統一組織進行,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國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規建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涉及到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投保企業等。為規范管理,環保和保險監管部門要積極推動相關領域的立法工作,確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有立法權的市可以在有關地方環保法中增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
(二)明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主體。要根據本地區環境狀況和企業特點,以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等為對象開展試點,尤其是對近年來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行業,具體范圍由環保部門商保險監管部門提出;在此基礎上,國家和省環保部門制定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投保目錄,并適時調整。保險公司要開發相應產品,合理確定責任范圍,分類厘定費率,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實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試點地區保險企業應加強環境技術管理人員的能力建設。
(三)建立環境污染事故勘查、定損與責任認定機制。環保部門與保險監管部門應建立環境事故勘查與責任認定機制。在發生環境事故后,企業應及時通報相關承保的保險公司,允許保險公司對環境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在環境事故勘查過程中,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保守國家機密和信息。發生污染事故的企業、相關保險公司、環保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公開污染事故的有關信息。環保部門要通過監測、執法等手段,為保險的責任認定工作提供支持。在條件完善時,要探索第三方進行責任認定的機制。
環保部門制定環境污染事故損失核算標準和相應核算指南。在國家沒有出臺專門的環境污染事故核算標準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定損,根據現有有關法律法規,對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核定。
(四)建立規范的理賠程序。保險監管部門應指導保險公司建立規范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理賠程序認定標準。保險公司要加強對理賠工作的管理,規范、高效、優質地開展理賠工作。賠付過程要保證公開透明和信息的通暢,受害人可以通過環保部門和保險公司獲取賠償信息等,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五)提高環境污染事故預防能力。保險公司要指導投保企業開展環境事故預防管理,提高企業環境事故預防能力。承保前,保險公司應對投保企業進行風險評估,根據企業生產性質、規模、管理水平及危險等級等要素合理厘定費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動定期對投保企業環境事故預防工作進行檢查,及時指出隱患與不足,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督促投保企業加強事故預防能力建設,并將有關情況報送當地環保部門。具備條件的環保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規定,把部分行業或企業是否投保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制度結合起來。
四、切實提高工作支持和保障水平
(一)要加強領導,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機制的建設
各級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取得當地政府、人大、政協以及相關部門的支持,完善相關地方法規,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作為強化高環境風險企業環境管理的手段,并納入當地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體系之中。當前要重點提高環保部門監管能力,特別是對環境風險源監控能力、對污染事故調查和損失評估能力、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能力等,為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實施提供基礎支持。
(二)各司其責,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開展
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法、公平執法,督促企業認真履行環境污染事故預防和事故處理等職責。國家和地方環保部門要開展高污染、高環境風險企業和工藝設施的調查,充分評估其環境風險和影響,制定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行業與工藝指導目錄,積極配合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開展事故勘查、定損、理賠等工作。
各級保險監管部門要高度關注各保險公司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有關情況,加強對保險公司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督促保險公司加強對投保企業的污染事故預防能力審查。
保險公司要把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加強對企業防范污染事故的指導,合理確定費率,事故發生后及時介入,認真執行環境污染事故承保和賠付程序,確保賠款及時支付給事故受害者。
(三)積極開展相關研究和宣傳工作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我國剛剛起步。環保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做好相關的政策和技術研究,重點解決風險評估、損失評估、責任范圍、賠償限額、索賠時效等關鍵問題,切實加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可操作性。各級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及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應積極開展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使企業充分認識到投保的重要性和對自身的益處,逐步形成企業主動投保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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