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9日電 據保監會網站消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發布《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意見要求加快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進一步健全中國環境污染風險管理制度。工作目標是在“十一五”期間,初步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意見稱,當前,中國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
意見指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利用保險工具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有利于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促使其快速恢復正常生產;有利于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利用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國際經驗表明,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維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提高防范環境風險的有效手段。
意見要求,在重點行業和區域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點行業基于環境風險程度投保企業或設施目錄以及污染損害賠償標準,探索與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相結合的環境管理制度,發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和經濟補償的功能。
意見提出,到2015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相對完善,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保險覆蓋面逐步擴大,保障能力不斷增強,風險評估、損失評估、責任認定、事故處理、資金賠付等各項機制不斷健全,使該制度在應對環境污染事故帶來損失的事件中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
意見稱,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中國剛剛起步。為規范管理,環保和保險監管部門要積極推動相關領域的立法工作,確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有立法權的市可以在有關地方環保法中增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環保部門與保險監管部門應建立環境事故勘查與責任認定機制。各級保險監管部門要高度關注各保險公司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有關情況,加強對保險公司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督促保險公司加強對投保企業的污染事故預防能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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