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2007年12月19日, 鄭州金水警方對轄區保安隊員進行崗位技能培訓。 中新社發 劉書亭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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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2月25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出通知,就《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通知全文如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于安全的需求日益提高,專業化的保安服務近年來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保安服務對于經濟建設、增加就業、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保安服務活動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規范的問題:一是,大量非公安機關批準的保安組織及其保安人員未能納入公安機關的管理;二是,保安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違法犯罪情況時有發生;三是,保安員缺乏培訓,在服務過程中因服務不規范引發矛盾,甚至形成訴訟或者釀成刑事案件;四是,保安員的正當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甚至犧牲、負傷后都得不到應有的待遇。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公安部經請示國務院,決定對現行的保安服務公司只能由公安機關經辦的政策加以調整,公安機關由經辦保安服務公司轉為監管保安服務活動,并據此起草了《保安服務管理條例(送審稿)》。
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公安部反復研究論證,形成了目前的草案征求意見稿。草案規定保安服務企業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范服務的(以下稱自建保安單位),適用本條例;規定設立保安服務企業、保安培訓機構應當經公安機關許可;規定自建保安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管;規定了保安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及其權益保障;同時對保安服務活動進行必要的規范;規定了違法進行保安活動的法律責任。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經國務院領導同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就公開征求意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3月3日前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在網站首頁左側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見征集管理信息系統》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提出意見。
二、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可以于2008年3月3日前,通過信函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以信函方式郵寄的,信封上請注明“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有關機關的意見,請以書面形式于2008年3月3日前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通訊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郵政編碼:100017
電子郵件:BAFW@chinalaw.gov.cn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安服務管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安服務企業接受委托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范服務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公安機關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范服務的(以下稱自建保安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負責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受理對保安服務企業、自建保安單位、保安服務培訓機構(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糾正和查處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的違法行為。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行業自律、維權等活動。
第六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第七條 保安員應當依法、文明提供保安服務,不得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提供保安服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對認真負責、恪盡職守提供保安服務的,以及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作出突出成績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由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安從業單位
第八條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素質和品行,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強制戒毒以及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的記錄。擬招用的專業技術人員,法律、行政法規有專業資格要求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
(三)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
(四)有健全的管理體系和崗位責任制度;
(五)有充分的保安業務需求,能夠招用100名以上的保安員。
申請專門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的保安服務企業,招用保安員的數量,不受前款第五項規定人數的限制。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可行性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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