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規定保安任職條件 無刑事處罰強制戒毒記錄
2008年02月25日 19:57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2月25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發出通知就《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對保安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安員的任職條件作出了規定。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擬任的保安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素質和品行,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強制戒毒以及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的記錄。擬招用的專業技術人員,法律、行政法規有專業資格要求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十五條則規定,保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無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的記錄;
(三)初中畢業,經公安機關考試合格并取得《保安員職業資格證》。
承擔武裝守護、押運任務的保安員應當經過警械、武器使用培訓,具備《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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