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公安局決定今年努力提高警察的紀律作風,這是好事。但是,其中的一項措施卻引起廣泛關注:該局將在年末抓各類反面典型,并確定了全局民警1%的比例。這些1%的待遇將是集中學習,學習不合格者將被取消其執法權。(2月26日《城市晚報》)
為什么是1%,而不是2%或0.1%?未見解釋。但是,就是這樣一個任意確定的數目字,到了年末,很有可能變成實實在在的、活生生的人。這些人將被強制參加學習,甚至可能被取消執法權。然而,領導們如何能夠保證,這1%的比例所圈定的民警數量,正好跟執法水平不高、紀律作風松散的民警的數量相吻合,而不會冤枉一個合格民警,或者漏掉若干不良民警?
在社會治理領域,獎勵因為需要額外支出,所以通常是按照固定名額進行的。相反,公正的懲罰,不論是紀律還是法律懲罰,都不可能按照人口的比例進行,而必然按照事先公布的客觀標準進行。紀律、法律明確規定了不應做某些事情而某些人做了,或者某些人應當做某些事情而沒有做,懲罰機制就會啟動,而不管所涉及的人有多少。惟有這樣,社會、當事人才會覺得公正。
但是,過去幾十年來,一些地方形成了一種顛覆性的社會治理方式,即在各種各樣的社會、政治運動中,事先在某一群體、甚至全部人口中確定進行懲罰的比例。運動和按比例懲罰兩者同時出現就說明了,按比例懲罰是無法無天的后果。“運動”一來,紀律、法律就不存在了,當然也就沒有衡量行為對錯的客觀標準了,起支配作用的惟有運動發動者、組織者、操作者的意志和好惡。
如今幾乎沒有大規模的社會、政治運動了,但在某些政府部門行政過程中,包括政府管理社會與政府內部管理中,小規模的運動仍連綿不斷。就像長春市公安局的做法,既然是運動,就難免按比例確定懲罰人數。有時還會有一些由此衍生的現象,比如,按照某種標準在下屬各單位分配應受懲罰的比例,以及曾經流行一時、作為一種管理策略的“末位淘汰”。
然而,在運動中,為什么一定要按比例確定懲罰人數呢?這顯示了運動的另一個特征:為起到必要的震懾作用,必須發現、必要的時候可以制造出一定數量的“壞人”。運動通常是日常治理失靈后的一種過度補償措施。日常的管理不夠有效,導致問題比較嚴重,比如,很有可能,民警中執法水平不高、紀律作風松散現象比較嚴重。這自然會激起外界的不滿,影響領導的臉面。于是,按照治亂世用重典的思路,領導就會進行“游街示眾式治理”。揪出一批人,羞辱性懲罰他們,以圖收到震懾其他人的效果,也給外界一種自己正在努力解決問題的印象。
但是,這種做法解決不了問題,因為它本身就不公正,它根本就不是依賴客觀的標準來衡量民警的表現。在這種情況下,那些按照比例遭到懲罰的民警不會覺得自己受到懲罰是源于自己違反了客觀而公正的紀律或法律,而是因為自己運氣不好被劃在了那1%之中。當然,網絡輿論的反映也表明,民眾也并不相信,按比例懲罰的運動式、示眾式治理,能夠改善長春民警的紀律作風。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