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保安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違法犯罪時有發生,國務院法制辦2月25日公布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規定,保安員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法搜查他人身體等7種行為發生。 中新社發 井韋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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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二
保安如何阻止犯罪?
●在《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保安員上崗時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對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對正在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扭送公安機關或者協助人民警察處理。與之相對應的該條例第二十四條中規定,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法搜查他人身體; (二)侮辱、毆打或者唆使毆打他人;(三)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四)阻礙依法執行公務;(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追索債務、解決糾紛等;(六)侵犯公民隱私或者泄
露涉密信息;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所研究員劉姝威認為,保安員也承擔一些阻止違法犯罪的責任和義務,應該在法律上規定一些“自衛”的權利。
劉姝威對保安法相當關注,最近她還向有關部門提議制定《保安法》。在劉姝威的提議中,保安人員需要通過統一考試取得資格證書,經營保安業務的公司必須要雇傭一定數量的保安員等內容都有《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不謀而合。
但是,劉姝威在自己的提議中也提到了《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中沒有涉及的內容。在劉姝威的提議中,記者看到這樣一條“保安在服務區域的安全受到威脅和侵害時,注冊保安員有權進行制止和正當防衛。”劉姝威認為,保安遇到暴力犯罪理應在一定范圍內使用暴力,否則保安失去了“保一方平安”的威懾力。
記者在采訪中拿到了昌平區一家公司制定的《保安部管理手冊》。該手冊規定“處置突發事件時,保安人員攜帶必要的警械及其用具。”該公司保安部經理告訴記者,他們管轄的工地經常出現盜竊電纜、工地材料的情況,小偷都是團伙作案,僅憑兩名巡邏保安赤手空拳顯然不切實際,保安遇上這些人面臨的就是暴力威脅,使用暴力也是情理之中的。“總不能說他們打我們,我們不還手吧。”
焦點三
專家建議參考律師行管理保安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了解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員數量、管理培訓、制度建設、保安服務合同履行、事故投訴等情況;指導保安從業單位依法進行保安服務。
據了解,目前公安機關承擔著保安的管理職責,所有保安公司都處于公安局的監管之下。而針對這種執法機關管理行業的現象,劉姝威認為還應建立民間機構替保安維權。“直接由公安機關監管,顯然以管理為主,保安維權找哪個機構呢?”
劉姝威認為,保安管理應該參考對律師的管理。“保安服務業是有償提供安全服務的營利行業。像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中國律師協會等自律性行業組織一樣,中國保安協會應當承擔保安服務業的管理、監督和自律,維護保安員的權益。不僅要建立統一的考試制度,而且要建立民間自律機構進行管理。就像律協管理律師,要建立保安行業協會管理保安員。”
劉姝威進一步提出,保安與保安協會和公安機關的關系,應該參考律師與律師協會和司法局的關系。《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內容應當分屬于中國保安協會和工商管理局的職責。晨報記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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