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案開庭重審的自辯引起眾多網民的非議,許多原先的“挺許派”紛紛倒戈,甚至有人宣稱“判他無期一點也不冤”。連許霆的辯護律師楊振平也表示:許霆的辯解“很可笑,完全沒想到他會在庭上這么說話……”
在法律層面,許霆享有自我辯護的充分權利,完全可以自由地對自己有罪、無罪作充分辯解。雖然這些辯解未必正確,但還不至于影響法官對其定罪量刑。
其實,對許霆的庭審失態,惟一無權指責和非議的,是他的辯護律師。因為,在庭審前,為取得良好的庭審效果,辯護律師通常要會見被告人,并就辯護策略進行溝通。也就是說,辯護律師有權利、也有義務,指導許霆在庭審中說什么、如何說,以進行有效的自我辯護。
在歐美各國,特別是實行陪審團審判的國家,對被告人進行庭審指導,是辯護律師的一項重要任務。如在拳王泰森強奸案中,美國著名律師富勒為泰森辯護,他深知泰森沒有文化、言語粗魯、不知輕重,為了“讓這頭野驢安靜下來”,他向泰森的經紀人唐•金強調泰森必須做到的三件事:一是必須能夠控制自己的暴躁脾氣,在法庭上不能失態,以給法官和陪審團留下良好印象;二是鑒于泰森的粗魯,為了不讓對方抓住把柄反擊,他必須盡量少說話,一切應辯解的地方由律師代言;三是為了實現以上兩條,在開庭前要由律師班子組織模擬法庭,對泰森進行訓練,并逐句教會他在法庭上應該說什么、不該說什么。
在我國,由于保釋并不普遍,被告人在庭審前多數處于羈押狀態,因而,不可能像泰森那樣接受律師的專門訓練。但無論如何,在庭審前會見被告人,并就辯護策略進行溝通,是完全可以做到的。而許霆案中,實際情形卻是:在重審開庭前幾天,辯護律師楊振平因意外摔傷手術,隨之就接到法院通知,次日拿到筆錄,第三天就開庭了,期間沒有機會與許霆會面。楊振平告訴記者,最后一次見到許霆是在一個多月前。可見,就庭審時該如何言行、如何自辯,辯護律師沒有和許霆進行任何溝通,也談不上給予應有的訓練和指導。
許霆案給我們上了一課,他的庭審失態,現行羈押制度和辯護律師均應引起我們反思。
□毛立新(北京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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