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上書國務院建議"保安條例"增加律師取證權
2008年02月29日 05:53 來源:新京報 發表評論
針對保安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違法犯罪時有發生,國務院法制辦2月25日公布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規定,保安員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法搜查他人身體等7種行為發生。 中新社發 井韋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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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正在全國范圍內征求意見,北京律師董正偉前日上書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建議增加律師調查取證權。
《草案》第27條規定,保安從業單位對在保安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影像資料和報警記錄不得修改,且應當留存3個月備查。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查閱、復制監控影像資料和報警記錄。
董正偉認為,《草案》剝奪了律師根據案情行使的調查取證權,與《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相背!堵蓭煼ā35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董正偉說,法律規定了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不受限制,而《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卻排除了律師的取證權,這是行政法規違反上位法。董正偉建議,《草案》第27條應賦予律師可以查閱、復制監控影像資料和報警記錄。(記者陳俊杰)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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