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參照1954年憲法內容,對現行憲法進行修改,增加關于公民享有遷徙自由權的內容。同時,制定如《公民遷徙法》或《戶口管理法》等單行法規,明確公民遷徙的性質、地位、法定條件、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現行憲法自1982年公布施行以來,既保持了總體穩定,又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為我國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
十七大報告對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等一系列重大戰略思想,進行了深刻闡釋。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已將這些寫入其中。憲法作為一國之“母法”,也需要把這些最新理論成果納入其中。我建議對現行憲法的某些滯后性表述進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和完善。
第一,增加關于“科學發展觀”和“和諧”、“和諧社會”等內容。把科學發展觀寫入憲法,是確保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根本要求;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把促進社會和諧作為大會的主題,憲法也應順乎歷史要求,在奮斗目標中增加這些內容。
第二,增加“新社會階層”的表述。近年來,我國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給予了非公有制經濟更加寬松的發展環境,形成了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相互促進的新格局。鑒于此,黨的十六大報告第一次把以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的新社會階層明確提了出來,而且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這個階層已經成為現代化建設事業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有必要對憲法中的有關表述作一定的補充修改。
第三,恢復“公民享有遷徙自由權”的內容。我國1954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自由”,但由于種種原因,特別是受計劃經濟體制的限制,遷徙自由沒有寫進后來的四部憲法,因此我國現行憲法中沒有關于公民遷徙自由權的規定。和憲法相適應,我國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對人口的自由流動實行嚴格限制,使得長期以來我國社會的人口流動處于凝固狀態,不利于人民生產、生活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改革開放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逐步完善,憲法中沒有規定公民遷徙自由的理論基礎和歷史條件已不復存在。當前的社會歷史條件和形勢要求我們要充分認識到,在憲法中恢復公民遷徙自由權,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和完善的需要,是加強人口管理的需要,也是我國政府履行對國際社會承諾的體現。
建議參照1954年憲法內容,對現行憲法進行修改,增加關于公民享有遷徙自由權的內容。同時,制定如《公民遷徙法》或《戶口管理法》等單行法規,明確公民遷徙的性質、地位、法定條件、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以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為導向,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努力實現公民遷徙自由。要以建立居住地戶口為目標,有計劃有步驟推進現行戶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依照憲法和《公民遷徙法》或《戶口管理法》等法律規范戶口管理,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和自行其是,使全體公民在國境內享有同等待遇。配套進行農村的土地制度、城市的勞動就業制度、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使之與現行戶籍管理制度脫鉤,建立健全全面向全體公民的平等的勞動就業市場、社會保障體系。與此同時,各地政府強化宏觀調控職能,積極引導勞動力在地區間有序、合理流動。
第四,增加有關“教育公平”的內容。在我看來,教育公平是實現社會公平的起點線,而司法公正是實現社會公平的底線。我們必須通過教育公平的實現,促進社會公平的實現,進而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十七大報告已經指出:“教育是民族振興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現行憲法沒有對“教育公平”作出任何表述,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完善。
此外,修憲時也可以考慮增加有關國家安全戰略、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經濟建設、建設學習型社會、特殊教育等內容。
□周洪宇(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全國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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