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不明的財產超過1000萬元,最高刑罰也只有5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10萬元起,就至少要判10年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掉腦袋。
“兩者可謂一個天上一個地下,大相徑庭。”全國人大代表韓德云認為,應修改“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罰標準。畢業于美國洛杉磯加州大學的這名知名律師帶領的索通律師事務所曾受托立法,創下我國地方立法改革的一座里程碑。
他說,該罪名由于刑罰尺度太輕,界定方式模糊,不僅愈來愈難發揮其應有的懲治腐敗行為的作用,而且有可能成為腐敗分子逃脫貪污、受賄罪嚴刑峻法處罰的“救生圈”和“護身符”。
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案發后,有共計1765萬元人民幣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甘肅省隴南市政協原副主席任登宏134萬多元現金和3根金條等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針對國家工作人員以權謀私非法斂財,現行《刑法》在貪污、受賄罪外,設立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本意在為了懲戒那些對超過合法收入的所得采取“沉默是金”的貪官。按現行《刑法》第395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韓德云代表認為,該條款主要弊端在于:第一,對嫌疑人“可以”責令說明來源,而非“一定”責令其必須說明來源,這一做法已明顯缺乏良好的實施效果;在實踐中,多數嫌疑人一概“閉嘴”對抗偵查。第二,對不能說明來源合法者,不管涉案金額多大,最高刑罰只有5年,不僅寬大過度,而且較之貪污、受賄罪最高可判死刑,更有失公平,背離了設立該罪的初衷。第三,在沒有財產申報制度的情況下,由于是否說明來源,如何說明來源由偵查機關自由決定,容易因為執法尺度不統一,出現執法不力或執法過當的情形,甚而出現刑訊逼供。
“新加坡《反貪污法》規定,在公務員不能說明其財產合法來源時,一律視為貪污問題,很有借鑒意義。”韓介紹說,為防止現行《刑法》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的不足,繼續被貪污賄賂犯罪分子們利用,建議在目前未實行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情況下,由全國人大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5條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將該罪的最高刑罰確定為無期徒刑,并就具體的財產數額和法定刑幅度,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予以確定。(田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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