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海的問題是一個十分深刻的教訓。”在近日召開的中央企業紀檢監察會議上,國務院國資委主任李榮融表示。
這不是李榮融第一次在會議場合說到此事,每每提及,他總是借此向在座的央企“一把手”們敲響警鐘。在此之前,他頻頻舉出的負面案例是三年前落馬的陳久霖,后者雖然不是央企“一把手”,卻也是央企子公司的“一把手”。
對于李榮融來說,失去這樣的曾經得力大將,痛心之余,更多的是反思。他坦言,央企反腐倡廉工作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違法違紀案件時有發生,反腐倡廉任務仍很艱巨。
值得一提的是,溫家寶總理在昨天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特別強調:今年要把反腐倡廉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特別要解決權力過分集中和缺乏制約的問題”,“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紀案件,深入開展治理商業賄賂,依法嚴懲腐敗分子,決不姑息。”
落馬背后的制度缺陷
陳同海被“雙規”的傳言首次得到權威確認就來自李榮融。李榮融在去年10月的十七大中央企業系統代表團分組討論時表示,三個月前辭職的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目前處于被“雙規”調查的階段。
今年1月,正式消息傳來,陳同海被“雙開”,其違法違紀行為主要包括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錢款數額巨大,利用職權為情婦牟取巨額不正當利益,生活腐化。
強勢而有決斷本來是一個“一把手”的優勢,但是在一個公司治理并不完善的環境下,卻可能將這種優勢推向極致,繼而走向另外一面。
有媒體報道稱,陳同海個人的獨斷專行早已名聲在外,曾有公司約見陳同海,僅談了40分鐘他就同意出資2億元入股。
某央企人士表示,陳同海事件是央企一個個案,和他自認為是“一把手”,自己就什么都可以說了算有很大關系。
李榮融總結了陳同海教訓的幾大原因。第一條就是企業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還沒有建立健全,保證權力規范運作的體制機制還不完善,一些企業主要負責人權力過于集中,缺乏有效監督制約,容易導致濫用權力。
像中石化集團這樣的國有獨資公司,沒有董事會的制約,傳統的“一把手”決策潛藏著巨大的風險。
央企董事會求解
這樣的風險,國資委其實早已有所認識。
2004年6月,國資委下發了《關于中央企業建立和完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工作的通知》,央企董事會試點工作正式啟動。神華、寶鋼、誠通、國旅、國藥、鐵通、高新7戶企業成為首批董事會試點企業。到目前,已陸續有19戶企業成為董事會試點企業。
董事會試點的核心是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在董事會中引入超過半數的外部董事,實現決策權與執行權的有效分離,避免公司管理層自己考核自己,自己決定自己薪酬,使企業重大決策更專業。符合要求的董事會建立之后,國資委向董事會授予股東的部分權力,包括重大投融資決策權、經理人員選聘、考核和薪酬決定等權力。國資委轉而評價董事會。
國資委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賈福興表示,要加強對領導人員用權行為的合理制衡與有效約束。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企業要健全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形成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衡與協調。在監事會外派的情況下,擴大董事會試點,增加外派董事,促進決策機構內部制約;賦予董事會聘用總經理的權力,實現董事會與經理層的制約。
李榮融曾表示,這是個逐步放權的過程,剛剛建立起來的董事會還有個成長的過程。
在“一把手”文化沉淀頗為深厚的國企建立董事會依然面臨重重考驗。如何正確地處理董事長與總經理的關系、董事會與黨組之間的關系,如何讓董事會真正地樹立董事意識、真正達到制衡的效果,依然任重而道遠。
那些尚未設立董事會的企業如何制衡?賈福興表示,未設立董事會的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和領導班子的實際情況以及領導人員的個人條件,逐步實行黨委(黨組)書記和總經理分設,避免權力過于集中。
在溫家寶總理昨天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完善所有制結構;繼續推動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深化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深化壟斷行業改革,引入競爭機制,加強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都是今年工作的重點。
反腐新課題
李榮融反思得出的原因還包括,制度執行不力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有制度不執行的情況依然存在,制度規范權力運行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監督機制還不夠完善。
他表示,將抓緊研究制定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等規范性文件,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管的法規規章體系。
事實上,隨著國企改革的深入、央企重組的加速,央企反腐也面臨新的考驗。
李榮融列舉了目前的新課題:央企發展迅速,規模、利潤增長很快,但在規模擴大的情況下,集團公司對二、三級企業的管控難度會更大;在利潤大幅增加的情況下,投資力度加大,風險可能會更高;在“走出去”步伐加快的情況下,境外國有資產監管任務更重;在全流通條件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管更加復雜。
在國資委對央企負責人今年提出的“七不準”中,就有很大部分是針對這些新問題的。比如不準在企業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權牟取私利,不準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牟取利益。
但央企的“一把手”們畢竟肩負著帶領央企重組、改革、“走出去”的重任,對他們,既要監督,也要信任。李榮融認為,一方面要加強監督,有錯必糾、違法必處,另一方面也要支持他們銳意改革、大膽創新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知難而上、干事創業的主動性。(張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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