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看國外如何對付“沉默”貪官
2008年03月07日 11:19 來源:瀟湘晨報 發表評論
重慶市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德云代表擬向大會提交關于修改刑法第395條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罰標準的議案,建議全國人大修改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將該罪的最高刑罰確定為無期徒刑。(3月6日《法制日報》)
官員擁有“來源不明”的財產,各國法律或法令雖都規定為違法,但以何種罪名處罰卻并不相同。以部分亞洲國家為例,新加坡1988年《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就直接規定,“一個人所擁有的財產在本法公布實施之前后已經占有而該人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滿意解釋時,其財產應視為貪污所得”;文萊、印度的法律,對財產來源不明的情形稱為“擁有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財產”,以賄賂罪處罰;泰國以“濫用職權”的罪名進行處罰。
當然,也有單獨規定罪名予以處罰的。不過在這種情形下,都有比較完備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作為基礎,司法機關很容易通過該制度發現擁有巨額非法財產的國家公職人員,從而達到預防犯罪和打擊犯罪的目的。
我國內地由于缺乏相應的財產申報的前置制度,不能對國家公職人員擁有的可疑財產做到實時監控,其刑事追究程序的啟動帶有偶然性。而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期只有“輕描淡寫”的5年,要比貪污罪、受賄罪“受用”得多。在司法實踐中,貪官對巨額財產只要“裝聾作啞”,自然就能便宜占盡。
在國內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遲遲沒能出臺的情況下,有必要通過立法來加大對擁有“來源不明”財產的貪官的處罰力度,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罰標準,直至無期徒刑。另一個可行的選擇,就是像新加坡等國那樣,把“來源不明”的財產視為貪污受賄所得予以處罰。如此一來,貪官就很難再選擇“沉默”。(王威)
【編輯:吳歆】
專題網站:2008中國“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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