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拆遷,這些年曾演繹過太多的人間悲情。其中開發(fā)商與民爭利,不惜使出兇狠蠻霸手段拆遷,已然成為許多拆遷戶內心的痛。
現(xiàn)在,據(jù)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透露,《城市拆遷條例(草稿)》已經(jīng)擬定,正在廣泛征求專家學者、被拆遷人等各方意見。據(jù)悉,在提交討論的草稿中,開發(fā)商主導拆遷過程的舊模式將變更為政府主導模式。
政府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代表,在變換土地使用人時,理應先完成拆遷再把凈地交給開發(fā)商。而現(xiàn)實中,政府卻省略了這個環(huán)節(jié),把開發(fā)商與拆遷戶直接推上博弈平臺,在這種情況下,力量貧弱的拆遷戶只能被動尷尬面對強大的開發(fā)商,其命運不難想象。
顯然,改成由政府主導拆遷,無疑意味著現(xiàn)有的拆遷模式將進行一次重大轉身,即在開發(fā)商與拆遷戶之間,政府將不再扮演過去那個仲裁者的角色,而是親力親為地進行拆遷。這樣一來,拆遷戶在很大程度上將不用再去與開發(fā)商這樣強大的勢力進行孤身博弈了。如果順沿著這樣的思路,政府主導拆遷似乎很令人期待。
問題是,這一切都是置于一種前提假設之下的,那就是政府是不會與民爭利的。即在拆遷問題上,可能做壞事的是開發(fā)商,而政府則完全站在最合理的利益平衡點之上,以客觀公正身份,來行使相關權力。行文至此,恐怕對于由政府主導拆遷的公正性與正當性,誰都不敢再抱有十足的自信了。
道理很簡單,所有權力的好壞,并不在于由誰來行使,而在于行使者是否受到恰當?shù)募s束。拆遷主導權也是一樣的,開發(fā)商也罷,政府也罷,關鍵是拆遷行為是否得到及時有效的約束,來使之不能偏離公平與公正的軌道。做不到這一點,不論是公共利益還是私人財產(chǎn)權,都很難擺脫被任意踐踏的命運。
以往種種拆遷悲劇說明,在一些地方政府與開發(fā)商之間,存在著一種很是曖昧的關系。比如,不久前發(fā)生在江西豐城的拆遷株連事件,震驚全國,清晰地向我們展示了地方政府把“組織力量”異化成挾裹民權的工具,公然侵犯公民權利,使廣大拆遷戶合法利益嚴重受損。政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很容易偏離公平與公正。此外,還有一些地方權力機關利用目前《物權法》文本在“公共利益”界定上,尚沒有一條明晰的邊界,不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來剝奪拆遷戶應有的權益。
可見,解決拆遷問題的根本,并不在于拆遷權由誰主導,而在于通過有效制約,使拆遷中相關主體應有的利益平衡不被打破,使拆遷戶得到合理的補償。我們不能保障開發(fā)商不做壞事,同樣也不能保證所有地方政府都能立場公正。畢竟,此前在“經(jīng)營城市”理念下出現(xiàn)的一些地方政府非制度性、非法治性的競爭,讓我們看到過許多利用權力掠奪農(nóng)民的土地,來作為政府投資進而轉換成GDP的現(xiàn)象,這背后就存在著拆遷戶利益受損的情況。
說到底,解決好拆遷問題,絕不是由某個利益主體決定的,它只能交給法治與民主。一方面,與拆遷相關的法律文本,必須盡快予以完善,來避免出現(xiàn)在強勢力或者公權力侵犯拆遷戶利益時,像《物權法》這樣的法律也可能顯得一臉無奈;另外一方面,在拆遷過程中,必然涉及到公權力對拆遷戶的保護問題,基于當前權力與權利博弈愈顯復雜化的現(xiàn)實,要約束公權力,避免其失范來對權利形成巨大的威脅與掠取,民主監(jiān)督就不能缺位。
也只有在法治與民主的內外控制下,拆遷才能真正被納入到一個公平與公正的軌道,來保證相關主體的利益平衡,來避免種種殘酷的拆遷悲劇一再地發(fā)生。(單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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