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fā)言人解讀報告 回應貪官免死等熱點問題(3)
2008年03月11日 04:03 來源:新京報 發(fā)表評論
最高院回應貪官免死等司法熱點問題
“賠錢減刑花錢買刑”系誤解
熱點回應
●熱點問題:在審判實踐中,一些貪污受賄犯罪分子被依法判處了死刑立即執(zhí)行,也有一些受賄數額很大的貪官沒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倪壽明表示,根據刑法,受賄罪只有“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才能適用死刑。
“受賄數額是認定受賄罪情節(jié)是否特別嚴重的一個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彼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如是否有自首、立功、積極退贓等情節(jié),確定受賄罪是否適用死刑及是否必須立即執(zhí)行。
●熱點:前段時間,廣東省東莞市的兩級法院在多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提倡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并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了從輕處罰。有批評者指責這種做法是“賠錢減刑”甚至是“花錢買刑”
倪壽明認為,這一說法,既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不符合客觀實際。根據刑法,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時,應根據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處。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據此,對于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法院可認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現,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從輕處罰。
倪壽明特別強調,對于那些犯罪手段極其惡劣,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惡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經對被害人作出實際賠償,人民法院仍應依法予以嚴懲。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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