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面對財富分配中資本與勞動的所得嚴重失衡的局面,《勞動合同法》事實上表明政府準備在法律的構建上,直面當前勞資分配的不合理狀況,但是結果卻出現了資方不買賬,一些學者要求修改的尷尬局面
還沒開始實施,要求修改《勞動合同法》的聲音就已滿天飛。
所以兩會前夕張茵(全國政協委員、玖龍紙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的修改議案、馬介璋(全國政協委員、香港達成集團主席)的“緩行兩三年”建議,都不讓人驚奇。
還在2008年年初的廣東省兩會期間,廣東省省長黃華華在聽取意見后就建議“將對《勞動合同法》討論的建議收集整理,在全國兩會召開時由全國人大代表再提出。”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這一話題再次升溫。“假如修改的聲音大到足夠的程度,那么全國人大將修改《勞動合同法》納入議事日程中也不是沒有可能。”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林嘉教授如此對本刊記者說。
另一位參與《勞動合同法》立法的專家則告訴記者,還在兩會之前,就已經有人將對《勞動合同法》的不滿傳遞到高層。其中的要求和張茵的一樣,“取消無固定期限合同”。
據《南方周末》報道,中華全國總工會則稱,在國務院主要領導的批示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法制辦、中華全國總工會三個部門已經成立有關勞動合同法實施的聯合調研組,赴東北、西北和華東調研,準備采取措施制定一些細則,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這是一部已經正式實施的法律在中國所遭遇到的強烈反彈的余波。
在過去一年多的時間里,這種反彈的熱烈程度,前所未有——在2005年12月24日草案首次提交審議之后一個月,社會反饋意見即達19萬條之多,遠遠超過一度讓人驚嘆的《物權法》(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時獲1萬多條反饋意見)。
不過,對于修改一說,記者所采訪到的幾位勞動法專家都不約而同地表示:馬上就修改的可能性不大。中國政法大學勞動法領域一位權威教授更是直斥媒體在其間的推波助瀾,他對一位政協委員的修改意見喝問:“他以為法律是他家的呀,說改就改?”
事實上,有關勞資雙方矛盾的沖突由來已久,《勞動合同法》的制定不過是提供了一次釋放機會。
國家意志力的介入
專家認為修改可能性并不大的原因在于,在制定過程中,勞動合同法已經在相當程度上吸納民意。從2004年重新啟動,到2007年6月的正式通過,《勞動合同法》反反復復碰撞了兩三年。
最初的碰撞在于立法依據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后者將勞資雙方作為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主體,而前者則明確強調立法必須向勞動者傾斜。最終,《勞動法》成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依據。
對《勞動合同法》的定位表明:中國政府準備在法律的構建上直面當前勞資分配的不合理狀況。用主持《勞動合同法》起草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的話說,《勞動合同法》“將成為扭轉長期以來我國強資本弱勞力的標志性拐點,通過國家意志力的形式,締造一種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
今天的中國,一方面,正在經歷持續的高速增長。GDP由8萬億增長到了18萬億。
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有關數據顯示,中國2006年的GDP總量就已經逼近德國,中國即將取代德國成為全球第三大經濟強國。
而另一方面,體現中國貧富差距的基尼指數也在“一路走紅”,由0.389到0.445再到0.463。中國職工工資總額占GDP的比例由15.8%下滑到10.9%,再到10.2%;全國每年受理勞動爭議的案件總數則由1.9萬件升至18.2萬件再到42萬件,其中超過三分之一的是勞動報酬爭議。
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編寫的《2007年企業白皮書》指出,1990年到2005年勞動者報酬占GDP比例從53.4%降到了41.4%,而同期營業余額占GDP的比例從21.9%增加到29.6%。
有調查顯示,過去10年廣東在經濟持續增長的情況下,廣東農民工工資10年只增漲了60多元,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實際上工資是下降的。
至于勞動者的權益,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勞動法執法檢查中發現,中小型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個體經濟組織的簽訂率更低,有些企業與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簽訂合同,而不與工人簽合同。
就是在北京,《中國青年報》報道稱,超過90%的農民工處于非法用工狀態,絕大多數工傷農民工無法得到工傷保險基金的保障。
正是面對這種強烈的反差,林嘉說:只有政府通過法律的方式,才能有效地彌補鴻溝,單純指望市場調節是不現實的。
國防大學經濟研究中心教授盧周來也持相同的觀點——就是在勞工力量相當強大的美國,也仍然需要勞動合同法來保障勞工的權利。“在近70年的時間里,美國建立起了一個廣泛而復雜的規范性結構,以便在公司與雇傭合同中勢單力薄的工人之間起到一個平衡的作用。”到上世紀90年代中期,“美國總共通過了涉及勞動合同的約20部聯邦法律,包括對以往法律的修訂”,而“這些法律無一例外地是對雇主的約束”,其中,尤其是“對雇主中止合同的權利加以更多限制”。
不過,這種立法在發展仍然是主旋律、勞資矛盾卻日益尖銳的中國,注定將是一個傷筋動骨的過程。
“如果我們研究一下亞洲國家的發展路徑,可以看到,在經濟發展的某一個點,一定會有一個跳躍,這個跳躍首先就表現在對勞工的保護。”信春鷹舉例說,韓國和新加坡在經濟發展到某一個點之后就由立法確定勞動者工資最低標準,標準定得很高。盡管一時企業會覺得受不了,但正因為有這樣一個跳躍,才促使社會往前走一大步。
而對中國《勞動合同法》制定實施中所出現的強烈的反彈,中國政法大學的那位勞動法專家憤憤地說:中國的資本家一直被寵著,現在勞動合同法稍微想回歸到一點正常的軌道,他們就忍不住了。
不買《勞動合同法》的賬
去年,以深圳華為公司補償10億元人民幣鼓勵7000名員工自愿離職為標志,連續發生類似事件: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將旗下鄭州石油總公司144名員工全部轉為“勞務工”;沃爾瑪于2007年10月,在深圳、上海、莆田、東莞4個采購中心突然裁員逾1200名;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公司北京片區要求80多名員工以“個人原因”辭職,而事實上大多數人都在元旦前拿到了新合同……
國外資金的撤離也被描述得有板有眼:在中國雇有11300名中國工人的日本的奧林巴斯,決定在2009年前把中國的兩座工廠合并為一座,并將本打算投入中國的大量資金轉投越南;103家韓資企業“無故撤離”山東;有500多家臺資企業搬離廣東東莞……
2007年12月5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在《勞動合同法》宣傳專題新聞發布會上,對三類調整和變更現有勞動關系,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行為進行了通報:用人單位強迫職工辭職;要求職工轉換“勞動用工身份”;違法進行經濟性裁員。
緊接著,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后,《中國企業家》雜志主要針對制造業與服務業企業的調查表明,有超過半數的企業對新《勞動合同法》的某些條款有不同看法,有七成企業希望修改新《勞動合同法》。
面對已經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有人認為,《勞動合同法》會“搞垮”中國經濟——“如果嚴厲執行新勞動合同法,失業率將逾8%恐怕是最起碼的”。有人則認為,通過不和勞工簽合同的方式,免交勞工應該享有的各種保險,這樣的企業利潤實際上是建立于工人起碼的保障上的,血汗工廠的時代早就該過去。
中國政法大學那位勞動法專家說,實際上在一般國家,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保護都是遠遠超過中國的。“越南的勞動法比中國的勞動法嚴格得多。印度的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對勞動者的工資要按照投資所在國的工資水平支付,美國人要到印度投資,要付印度工人相當于美國國內的工資。印度的公司集體裁員,二百名以上的企業集體裁員必須要聯邦政府相關部門批準。”
這位專家說,企業能否發展,關鍵不在于是否簽合同。如果一部《勞動合同法》就能成為“最后一根稻草”壓垮企業,那只說明這個企業早就該倒了。
不過,來自資方的一些意見很大程度上還是被《勞動合同法》的制定者所吸取——三位勞動法專家均向記者表示,現在的《勞動合同法》,在歷經四次審議、兩年多的反復醞釀和多方權衡之后,本身即是平衡的結果。
勞動者的工資增長從何而來
在《勞動合同法》具體的法律條款中,最受爭議的一條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它在媒體的報道中被說成是為將來的“最牛釘子工”的出現打下了伏筆。
不過,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幾次表示說,無固定期限合同是為了對企業的用工有所限制,不能夠讓他們總是通過壓榨工人青春的方式盈利。這并不妨礙企業的自主權,企業仍然可以通過合法的正常地途徑解雇員工。
而中國政法大學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勞動法教授則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即使按照現在的標準,中國的勞動合同法所確立的約束程度仍要遠遠低于國外。他舉例說,在一些國家,只要用工超過三年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事實上,在勞動者內部、資方內部,也分成不同的利益群體,雖然在各自的整體利益上他們的目標是一致的。
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世誠將資方看作是兩種。在2008年1月27日召開的勞動合同法權威論壇上張世誠指出,《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只有違法企業的用工成本將大幅度提高,對合法企業的用工成本影響不大。相反,對合法企業的長遠發展還有好處。
而對于勞方,作為“挺資派”的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董保華提出:勞動者是分層的。在他看來,作為第一層的總經理、董事長、職業經理人等是最強勢的勞動者;第二層的具有投票能力的一些白領、專業技術管理人,實際上與資方有相當的談判能力真正弱勢的是作為第三層的制造業的工人和第四層的失業、半失業、非正規就業的勞動者。
董保華說,一二兩個層次都沒什么大問題,重點保護顯然是在三四兩個層次。
《勞動合同法》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把職業穩定作為勞動者最根本的目標,實際上真正有利的是一二兩個層次。“一方面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目標可能正在殺傷企業正常的活力,但是另一方面,社會底層并沒有從中受益。可能正在形成一種‘雙輸’格局。”他說。
這一點,在記者采訪北京市泰福律師事務所田坤律師時得到他的材料支持。田坤告訴記者,很多民工子弟學校、一些民間NGO,都處于剛剛發展萌芽階段,一旦面臨新的《勞動合同法》,根本就無法承擔該為員工上繳的各項保險。
對此,林嘉向《中國新聞周刊》記者表示,問題也許并不在于《勞動合同法》本身。勞動者就業應該由《就業促進法》解決,簽了合同后需上繳的保險太高,可以呼吁降低企業稅率。
可以看出,很多問題的爭論超過了《勞動合同法》本身所能承載的范圍。
有意思的是,中國人民大學的一位博士在記者采訪時向記者提起“不落空”的一群。他說,無論怎樣制定法律,總會有一些特殊群體,有好處時總有他,有承擔時他總不在。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更直白地撰文說:“勞動者的工資增長從何而來?國家應當割誰的肉補勞動者的瘡?答案其實很簡單,那就是割超額利益所得者的肉,補弱勢群體的瘡。超額利益所得者在哪里?在權力者那里,在依靠權力獲得不法利益者那里,在依靠自然資源壟斷獲取暴利者那里……而不在普通的經營者那里。”(何忠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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