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長:收回死刑復核權有利于長治久安
2008年03月13日 13:06 來源:人民法院報 發表評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3月11日在中央電視臺“兩會”特別節目《小崔會客》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是黨中央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保證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全局出發所作出的重大部署,有利于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落到實處,也更有利于懲罰嚴重刑事犯罪、保護公民的訴訟權利。
熊選國介紹說,2006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將人民法院組織法的第十三條修改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意味著最高人民法院全部收回死刑復核權,這個決定已經從2007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熊選國說,適用死刑的過程,是個非常嚴格的過程,按照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經過終審以后,不核準適用死刑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就是有可能造成冤殺錯殺的案件;二是因為程序違法的案件;三是依照法律規定,不應當核準死刑的、量刑不當的案件。
熊選國表示,死刑復核這項工作人命關天,所以,必須以最審慎的工作作風、最嚴格的標準和最規范的程序,來把好最后的一道關,“對死刑案件,必須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果是死刑案件有疑點,尤其涉及到定罪量刑的問題上有疑點,我們必須要本著對事實負責,對法律負責的精神,做到依法判處!(作者:羅書臻)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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