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浙江大學副校長姒健敏日前建議,有必要在勞動法的框架下,建立起按勞動種類分類、按勞動內容分層、按勞動需要分時段、全國統一的6小時工作制。(3月19日《浙江日報》)
更少時間工作,更多時間休閑,沒有人會不向往這樣的生活,更不用說,以6小時工作制取代現行8小時工作制還有許多如姒健敏校長所說的社會性好處——“緩解交通壓力,提升社會服務水平,改善社會生存環境;可以提高工作效能、改善工作及節約成本。”
但是,在目前的社會勞動現實狀況下,“全國統一的6小時工作制”真的是可行的嗎,姒健敏校長列舉的上述種種6小時工作制的好處,又能兌現嗎?
一個我們都能看到的事實是:現行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的法定工作制,雖然頒行多年,但落實情況遠不能如人意:如江蘇省此前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該省城鎮就業人口每周平均工作為48.59小時,而在甘肅,這一數據為45.09小時。如果進一步從不同行業、勞動者身份來看,情況更無法令人樂觀:如在江蘇,像住宿餐飲、建筑這類低端的勞動密集型行業,每周平均工作時間均超過50小時,而具體到農民工,每周平均工作時間更是高達57.9小時。
當然,如果加班工資都能足額兌現的話,超時工作并不等于違反8小時工作制,但遺憾的是,在這個問題上,目前的社會現實同樣令人憂心——雖然近幾年來,各地勞動部門一直不厭其煩地告訴我們兩倍或者三倍的節假日加班費計算方法、標準,但方法、標準盡管美好,無情的現實卻是:勞動者普遍不敢主動向老板嚴格“計較”加班費,而真正足額拿到加班費的更是少之又少。
更重要的是,即便“6小時工作制”當真能得到實行,依據目前國情,其最終是否當真能達到提高“勞動時效性和勞動者生活質量”的目的,也是相當可疑的。這方面,法國此前的一個事例或許可為鏡鑒——2000年初,法國開始實行每日7小時、每周35小時的工作制,但數年之后,越來越多的法國企業和雇員對這一制度表示不滿,紛紛要求延長工作時間,理由是:7小時工作制僅僅讓公務員獲益最多,而對于一般雇員來說,減少工時意味著收入降低,并且雇主很多時候會要求員工在35小時內完成原來39小時工作制時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了他們的工作強度。
以法國社會經濟之發達、法治之完備尤其勞動者權益保障程度、勞工組織之充足和健全,7小時工作制尚且面臨如此尷尬的實施效果,對于總體上仍處于“發展中”,特別是勞動者權益以及相應保障能力、手段渠道均十分羸弱的中國經濟、勞動環境來說,更激進的6小時工作制,能有怎樣的實施前景,究竟能改善誰的生活質量,可想而知。
所以,對于工作時制,筆者以為,與其高調而空洞地倡議“6小時工作制”,不如更理性、務實,腳踏實地地貫徹落實好現有的8小時工作制。(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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