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寧耗資300億元修建中華文化標志城,成為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熱烈議論的話題。不少政協委員聯名反對這一方案,但也有政協委員堅決支持。
在全國政協會議上討論一個地方政府的建設方案,在外人看來有些不可思議。中國實行投資審批制度,重大建設項目必須報請中央政府批準。這也就是為什么全國政協委員將中華文化標志城項目提到全國政協討論的原因。可以設想,假如中國徹底改革投資審批體制,將投資的主導權下放給地方政府,那么,這一事件頂多是地方性事件,而不會成為全國政協議論的話題。所以,不能責怪公眾過于關注這一項目,而應該深入思考我國現行的審批制度,從改革我國投資體制入手,讓這一問題重新成為“地方性”問題。
撇開程序性的問題不談,其中所蘊含的實體性問題仍然值得深究。地方政府投資興建大型文化設施,從經濟學來說,是為公眾提供公共產品,理應得到當地民眾的廣泛支持;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政府大興土木,進行標志性文化工程建設,必然要通過各種程序,征求民眾的意見。但令人感到遺憾的是,有關這項浩大工程的討論,似乎忘記了當地民眾的意見。
社區自治是現代民主國家的基本原則。小到政府機關人員編制,大到基礎性設施建設,必須首先聽取社區居民的意見。如果社區居民認為財政能力不足,不能增加政府人員編制,或者暫緩修建標志性建筑,那么,當地政府官員出于選票的考慮,必然會尊重社區居民的決定。換句話說,無論是行政體制改革,還是大型基礎性工程建設,既不需要征求中央政府的意見,同時也不需要聽取外界的批評,只要是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之內,社區居民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需要,調整行政機構,或者配置公共產品。
由于幾十年來揮之不去的審批經濟在作祟,由于人們過分相信所謂專家的意見,因此,在重大工程建設方面,社區居民的意見反而被排斥在外。
人們注意到,參與此項工程論證的政協委員,在為自己辯解的時候認為,當初進行方案設計是一種職務行為,不應該由自己對項目的可行性負責。即使標志性工程建設勞民傷財,也與自己當初的策劃無關。這種觀點似乎與一個有良知的學者形象相去甚遠。項目是否應該付諸實施,學者當然可以提出自己的專業意見。既然標志性工程受到公眾的指責,那么,學者就應該對工程建設是否科學發表自己的意見。當然,最理想的表態是,強調社區居民具有工程的最終決定權,但作為專家可以從業務的角度考慮,發表自己的意見。
筆者的意思是,在涉及公共利益方面,學者可以發表自己的觀點,可以參與提供公共產品,獲得報酬。但是,必須首先強調公共產品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必須讓社區居民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按照社區自治的原則,進行文化標志建設。
政協委員當然有贊成或者反對的權利,但是政協委員在表達自己意見的時候,必須說明理由,至少從程序上思考山東有關官員的辯解,讓事實真相大白于天下,讓公眾真正擁有屬于自己的權利。
現在這種“高舉高打”的爭吵,既無法分出誰是誰非,同時也無法充分了解當地社區居民的意見。這樣的討論越多,整個社會就越混亂。在熱熱鬧鬧的背后,反映的是某些人高人一等的心態,體現的是一種長官意志。如果不能把社區居民的意見寫進項目報告,那么,這一文化標志就是典型的首長工程;假如未經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那么,在全國政協會議上討論這一問題,就是在浪費公帑。
這些年來,我們已經習慣于將地方性問題中央化,將小眾的問題大眾化。現代民主社會的基本原則是,在不涉及國家利益的情況下,地方社區居民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確定公共利益的范圍,處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如果一方面強調公民權利的實現,另一方面卻將公民社區自治范圍之內的事情國家化,賦予政府干預經濟活動的權力,那么,公民的權利就會永遠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人們不知道政府會不會借口保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限制或者剝奪個人權利,也不知道會不會為了所謂全局的利益而犧牲個人的利益。
社區居民按照憲法和法律,制定自治規約,處理彼此之間的關系,既是我國法律中社區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本條件。假如沒有社區自治的原則,沒有對社區居民基本權利的尊重,那么,我們早晚會滑到威權主義社會,只不過到那時,騎在我們脖子上作威作福的不再是官老爺,而是帶著各種科學家帽子的專家教授。
(作者:喬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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