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妥善處理好農民工勞動權益糾紛,湖南各級法院在立案、審理、執行中對涉及農民工利益的案件實行“雙從雙優”,即“時間從快、利益從上,優先審理、優先執結”。(法制日報3月24日報道)
“雙從雙優”,是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總結2007年成績時的年度報告用語。與此同時還有一連串的數據:“2007年,湖南各級法院共受理涉農民工案件3271件,涉及農民工2萬余人,涉案金額近2億元……”
見慣了這種用于年度總結時的敘述習慣,見多了某些專門從事“新鮮詞匯創作與編纂”工作的秀才們的勞心費神,筆者對于這種“雙從雙優”說法的可信度無法不抱懷疑的態度。
當前,農民工勞動權益糾紛呈現不斷增加之勢,涉農民工勞動權益案件被社會上下高度關注。在這一大背景下反觀湖南高院涉農民工案的“雙從雙優”機制,便不難發現其中隱藏著的“運動執法”的體制舊疾。“降低訴訟成本,快審快結”,這樣的辦案作風是何等熟悉啊!
每當遇到某一類案件高發,每當某一類案件成為各界關注焦點,我們便不難見到這種對平時拖沓辦案效率的應急性顛覆———公檢法諸系統聯動,相關案件一切從快,其他案件當然被“顧全大局”地在程序上予以退讓、效率上后拖。但問題是,今日涉農民工案件的高發甚至積壓,是不是以往對其他案件的“雙從雙優”釀成的惡果呢?會不會有其他的案件、其他群體的利益被忽略、被遮蔽?
即使單從法律考量,這種“雙從雙優”的辦案方式也并不是一種法律的思維方式,更無法真正體現司法的公正、及時與有效,其對法律制度的傷害是顯而易見的。
法的意義,在于對每一個公民確定無疑的公平對待,在于對每一類案件無論何時的一體關懷———無論在什么時候、什么地點遭遇法律,公正的司法惟一需要做到的是嚴格按照法的本意去裁判,不厚此薄彼,更不能快慢隨意。
□蕭銳(山西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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