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作品造假扎堆
記者發現,近期,像“平江老虎”事件這樣的新聞影像造假事件頻頻發生,一批曾經奪人眼球的新聞影像如同肥皂泡般挨個破滅。
2008年2月12日,春節剛過,有網友在全球最大的中文攝影網上發表了《劉為強獲獎藏羚羊照片疑似造假》的帖子,質疑《大慶晚報》主任記者劉為強獲得中央電視臺“影響2006CCTV圖片新聞年度評選”銅獎的攝影作品《青藏鐵路為野生動物開辟生命通道》使用了PS(圖形處理軟件Photoshop的縮寫,能美化或改造圖片———編者注)手段。
稍后,大慶晚報社宣布解除對劉為強的聘約,并取消其所獲榮譽稱號。
眾人尚在熱議藏羚羊之時,又有網友質疑2005年獲首屆華賽金獎攝影作品《廣場鴿接種禽流感疫苗》涉嫌造假,稱照片里有兩只鴿子幾乎完全一致。
2月23日,照片作者張亮在華賽官網公開承諾,照片沒有造假,并愿意對此事負完全的法律責任。
2月25日,組照《為什么不回家》的作者王一向人民攝影報第十六屆(2007年度)中國新聞攝影“金鏡頭”評委會發來個人聲明,稱:“……上傳的這張圖片的天空是經過了PS的。本來這張圖片是不準備上傳的,但因為它和沒PS的原圖放在了一起,在刻光盤的時候不慎取錯了。”
“羚羊”、“鴿子”、“平江華南虎”,至今懸而未決的“陜西華南虎”……影像“扎堆”造假,逐漸將討論從一場嚴重的公眾信任危機引向司法領域。
追究法律責任困難
有人呼吁,制造虛假信息欺騙公眾、混淆視聽,應該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責任。今天,針對“平江華南虎”事件,湖南省林業廳有關負責人也稱,將按照我國法律嚴懲這起造假案的相關人員。
“實際上,這并不容易。”湖南白沙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說。
湖南一位新聞界人士認為,在“平江老虎”事件中,記者吳華只是聲稱拍到了老虎,并沒有把拍到的鏡頭放到電視臺作為新聞播出,也沒有向政府部門索取報酬獎金,造假屬個人道德問題,只能受到輿論的譴責,還沒有到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地步,對此事社會各界應該持寬容態度,因為受陜西“華南虎”的影響,媒體對此事件的報道有放大的嫌疑。
“類似的問題要提升到法律的層面來解決恐怕有一定困難。”北京市法學會民商法研究會副秘書長葉林教授在接受本報電話采訪時表示。
對此,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曉原在接受電話采訪時表示贊同:“目前的法律缺少相對應的條文。”
盡管法規中有關于散布虛假信息的罪名,但劉曉原認為同樣不容易“靠”上去。“散布虛假信息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造成了重大的社會危害,這也不太符合。此外,這樣的事件提起民事訴訟也難,難在受害主體不明。涉嫌造假的照片登出來,使你的經濟受損還是名譽受損?是傷害了你的知情權還是著作權呢?”
“分析起來,真正能夠訴諸于司法的大致有兩條途徑。一是‘造假’涉及到了經濟利益,比如通過出賣偽造的照片獲得了經濟利益,可以以欺詐罪起訴造假者;二是,起訴相關媒體,比如消費者通過付費購買報紙,卻看到了上面刊登的假的新聞圖片,以致消費者權益受損,但是這條對于電視臺又不太好辦,因為觀眾和電視臺之間并不存在明確的買賣合同關系。”劉曉原表示。
可從法理上找依據
盡管沒有相關條文,盡管困難重重,但主張用法律手段制裁造假者的人,還是從法理上找到了依據。
法律界人士陳杰人認為,對擾亂視聽的虛假信息捏造者,輕則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重則可以根據刑法,以擾亂公共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認為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責任是非常必要的。他在接受本報電話采訪時說:“造假成風,公眾情感一再被欺騙———一方面固然是因為當下社會中某種病態的財富觀念和沽名釣譽之風大行其道,另一方面,也在于造假者的違法成本不高,比方說人們從來沒聽說過有人因為造假被判刑或是坐牢,才使得后來者你追我趕地屢屢‘以身犯險’。”
“故意以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方法,給他人和社會公眾的法益(包括財產利益和精神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從法理上來說是違法的,應該納入侵權法的調整范圍。比如,在獲獎的照片發表后,倘若有社會公眾為了求證該照片的真偽而支出了合理的調查費用,則此種合理費用應當由造假者埋單。”劉俊海表示。
劉俊海認為,要想徹底杜絕信息傳播中的造假行為,需要雙管齊下,在一個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中實施法律制裁,就是通常說的“市場有眼睛,法律有牙齒”。
“激活信用的制裁機制和市場的淘汰機制,是遏制造假行為蔓延的首要法律對策。造假者的造假行為不僅要記入單位內部的個人檔案,而且要列入社會信用體系中的黑名單。這樣,銀行考慮對造假者發放貸款時、公職單位考慮錄用造假者時、公司考慮聘請造假者時便會退避三舍。”劉俊海說。
而為了充分發揮民事法律制度在遏制失信行為、補償受害者損失和教育社會公眾等方面的積極作用,還應進一步擴大民事責任的適用范圍。
“例如,造假者基于造假行為而取得的不法財產利益(如獎金)等應當完璧歸趙,并加計相應的利息。造假者基于造假行為而簽訂的合同包括勞動合同也應允許被欺詐者依法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如果既能夠使造假者蒙受名譽貶損的不利后果,又能使其在民事活動特別是商事活動中承擔造假帶來的災難性財產后果,許多潛在的造假者們必然也會望而卻步。但這一切都需要在司法實踐和商法實踐中更新觀念,創新制度。”劉俊海表示,“樹立對傷害公眾法益的信息造假者追究法律責任的新觀念,是一次理論上的突破。”
“制造虛假信息究竟應該從道德、行政還是法律哪一方面追究責任,究竟哪一種方式的效果更好,恐怕需要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探討。追究信息傳播中的法律責任應該是一個大的方向,只是我國法律還沒有跟上。”劉曉原說。(記者 趙文明 實習生 杜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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