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第三方
全過程監督防權力集中帶來腐敗
據了解,從2000年1月1日起,我國招標投標法便開始實施。在這部法律中,已經就公共資金建設項目的招投標作出了規定。而采用招投標的方式,目的就是通過充分競爭降低采購成本確保工程質量,同時也希望通過市場競爭行為有效防止權力集中帶來的腐敗。
“有規定也有監督,但不完善。”吳汝信這樣評價招投標領域的法律現狀。他告訴記者,目前我國的公共資金建設項目只要超過50萬元,就應該實行招投標。對這個招投標過程實行監督的,一是政府的招投標機構,一是本系統本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應該說,這對招投標的公開、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還遠遠不夠。因為政府的招投標辦公室多數只能進行過程監督和備案,而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同級已是勉為其難,更不可能監督其單位領導了,“章晉元案就是一例”。更何況,由于招投標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紀檢監察部門即使想實施問題監督就已經很難,更不要說達到質量監督的全、精、深層次了。
在今年的江蘇省政協十屆一次會議期間,吳汝信針對這一情況提出了“建議政府委托專業機構對公共建設資金進行第三方監督”的提案:鑒于目前招投標領域存在的腐敗問題仍十分突出,現有監督體系仍存在不完善之處,建議政府考慮在公共資金招投標領域中,如高速公路建設、地鐵建設、過江大橋建設、市政重點工程、醫療設備藥品采購等項目中,可參照重大項目審計的模式,委托社會專業機構對招投標的全過程進行客觀、獨立的第三方監督,開辟公共建設資金監督的新局面。
吳汝信告訴記者,工程監理是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而專業機構對公共建設資金的第三方監督,則是對招標質量、資金使用質量的全過程監督。與工程監理不參與施工一樣,資金監督的第三方也不經手資金的投放,而是通過對招標過程以及標段履約情況進行評價和監督,并且公開發布,從而實現對資金使用的質量進行評價和監督。也可以參與項目招標文件范本和各具體招標文件的編制,對各項招標基礎文件內容進行規范和審查,并制定評標辦法和進行評標監督,同時根據整個招標過程,對該項招標及合同履約進行整體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先行者試水
南京推行“第三方監督”已3年
南京市早在2005年就開始了“公共建設資金第三方監督”的實踐。
在當年的《南京市依法治市工作要點》中,就有“進一步規范招投標市場,積極探索制度防腐的具體措施,運用《招投標可信度評價標準(3N標準)》評價招投標活動,形成招投標市場主體嚴格依法自律、有關市場中介機構客觀公正評價、法定招投標監督機關實施有效監管的運行格局”的要求。2007年,南京在當年的《法治南京建設工作要點》中再次明確“以招投標活動作為重要監管環節,在健全政府監管的同時,引進社會監督機制,提倡第三方監督”。南京市近年來的許多區重點工程的招投標,如長江三橋、南京地鐵、奧體中心場館、南京圖書新館、城市快速內環工程等,都實行了第三方監督。
據參與南京長江第三大橋和地鐵二號線等南京市重點工程“招投標可信度評價”監督的南京睿之海信息研究中心負責人介紹,他們運用科學的評價體系在對南京長江第三大橋進行評價時,不但將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報告形式提出,并提供具體的修改意見,還將評價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使招標的信息披露更加完整、準確,為今后的招標工作提供了經驗。
而在對南京地鐵項目招標進行評價監督中,他們直接參與了地鐵工程項目招標文件范本和各具體招標文件的編制,尤其是對各項招標基礎文件的內容進行了規范。同時在評標辦法的確定上,他們根據南京地鐵工程招標確定的“既節約投資又能選擇出技術上滿足項目要求”的基本原則,大力推薦經評審的最低價評價法、技術和價格兩階段開標法等控制投資的有效評標辦法,同時在綜合評標法中引入“性能與價格比”作為對投標方案進行排序的依據,鼓勵合理降低造價。地鐵方面采用了這些評標辦法后,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也節約了工程造價。(記者 蔣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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