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五次全體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表決通過《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草案)》。 中新社發 張宇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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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釗教授指出,1997年頒發的《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已明確規定:為處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還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或者撤銷的期限。“一旦突發重大災害、緊急事故、大規模傳染病,仍可能設置該類議事協調機構。”熊文釗說。
一類是有新的同類機構產生、并接替其職能的,如國家能源領導小組。根據方案,國家能源領導小組撤銷后,工作由新設立的國家能源委員會承擔,后者的具體工作則由發改委下屬的國家能源局承擔。
還有一類是已進入日常程序性工作的。如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國家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等。前者成立于2001年,后者成立于2007年,都是為了滿足特定時期提高決策層次、迅速推動工作的需要。隨著問題的逐步解決及相應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立,政府工作也將回歸正常軌道。
熊文釗表示,各地方有權設置本級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一定與中央一一對應。但國務院對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置與調整,對地方仍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設置與調整有待法制化
受訪專家認為,通過嚴格控制編制來限制機構的膨脹,實踐證明是比較可行的。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置與調整,仍有進一步法制化、規范化的空間。
一是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標準可進一步明確。于安指出,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應具有靈活性,才能及時回應社會需求。比如,在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中,衛生部與國家藥監局合并,一旦爆發大規模傳染病,很可能仍需設立一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但是,什么情況下應設置,什么情況不用設置,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此次調整中被保留的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最初成立于2001年,2003年3月曾被撤銷,至該年年底又重新組建。熊文釗認為,可以通過規范議事協調機構設置標準,來避免機構的反復增減,以節約行政成本和公共資源。
二是各部門的職權主管原則和公共協助義務有待明確。按現有規定,不另設議事協調機構的情況下,涉及跨部門的事項,由主辦部門牽頭協調。熊文釗建議,可以考慮從法律上確定職權主管原則,針對部門間可能出現相互推諉或者爭權的情況,通過法律規范確立部門之公務協助義務,并有行政問責的配套規定。
三是繼續執行和落實好現有條例。于安表示,從此次調整方案的表述來看,再次突出了《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的作用。在繼續嚴格遵守的同時,可以研究如何提高其可操作性,解決好誰來監督、裁判以及追究責任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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