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協會新聞發言人武高漢今天(8日)表示,基于本次“集體返航”事件中,東航公司前后兩次不同的聲明,完全有理由認為東航公司涉嫌欺詐消費者,乘客作為消費者有權在要求東航公司賠償實際損失外,增加賠償客票價格一倍的懲罰性違約金。
3月31日,中國東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執飛云南省內的18個航班全部集體返航,導致昆明機場更多航班延誤,千余名旅客滯留機場。4月1日,東航云南分公司又有多個航班返航。據官方公布的數據,僅3月31日因此不能離開昆明的乘客就有1500多人,不包含4月1日延誤的。
因各方對返航原因說法不一,“返航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而此次返航事件中的部分消費者則準備以“涉嫌商業欺詐”起訴東方航空公司。
武高漢表示,乘客、飛行員、航空公司作為利益相關方,都應該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維護消費秩序。航空服務實質上是一種合同,乘客購買了機票,就意味著航空公司有義務安全、準時地將乘客送到目的地。如果真的是因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那么經營者變更合同或者取消合同也是為了乘客的安全著想,消費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是謊稱不可抗力,以逃避責任,就涉嫌欺詐了,消費者有權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等相關條款提出索賠。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乘客的全部損失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損失及可期利益(間接損失)。
而根據消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受害要維權,知情要舉報,維權要依法,是消費者協會的一貫主張。”武高漢對記者表示,“消費者依法起訴經營者,是消費者的權利,應該得到全社會的支持。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將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依法提供支持。”
武高漢還告訴記者,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是最寶貴的,對此,經營者負有最直接、最不可推卸的責任。中國消費者協會希望有關部門能夠盡快公布調查結果,依法查處相關責任人,兌現對消費者的民事賠償。而對行業來說,則應該進行反省,自查自糾,全面整改,杜絕一切不安全因素,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安全。
“今年是奧運年,航空服務尤為重要,作為服務提供者,航空公司應該以提供安全優異的服務質量為己任,提升消費者的消費信心,以迎接奧運會的勝利召開。”武高漢表示。(記者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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