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與成人是兩個不同的群體,不應該用同一套刑事法律、同一種司法原則來統一對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藝軍,在4月1日開幕的“社會變遷中的未成年人保護制度建設研討會”上解讀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時說。
“新法無疑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社會大眾依然沒有意識到給兒童的立法需要‘量體裁衣’,大多數人還是拿著成人的尺碼給兒童做衣服。”皮藝軍與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學研究會嵇昆梅會長共同呼吁,有關部門應該正視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為未成年人單獨立法的道路上“先行一步”。
成人和兒童套用同一司法標準
對于去年6月經修訂后剛剛開始實施的新《未成年人保護法》,兩位專家一致認為,其中包含了不少新亮點。
皮藝軍認為,新法最大的進步就是把《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的三大原則之一——兒童優(yōu)先保護原則納入到了自身的司法原則之中。“這一新原則的確立,對日后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的指導意義無疑是非凡的。”他說,“但我認為,它僅僅是一種邊緣性的改進,實質性的一步還沒有邁出。”
皮藝軍指出,新法依然存在著不少值得改進的空間,其中最核心的就是沒能充分意識到兒童與成人兩種群體的差異,因此,尚未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來給他們確立一套獨立的司法標準,致使現實中“兩種群體套用同一標準”的現象依然嚴重。
皮藝軍提出,少年兒童在心智上與成人有質的不同,法律應當打破現有的“剛性”司法觀念,以更加柔性化和個別化的司法標準,給少年兒童更多的教育和保護。“柔性化司法,不意味著減輕應當受到法律處置的未成年人的責任,而是希望通過對他們的心理過程和犯罪原因的探究,賦予個案以更多自由裁量的空間,為每個涉案少年兒童尋找一種最合適的處置途徑。”皮教授說。
嵇昆梅會長也認為,國家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國要以《未成年人保護法》為核心來構建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體系,就必須首先正視“未成年人專門立法”這一問題的重要意義。“少年兒童有著自己的身心特點,需要國家從立法源頭上給予特殊關注。”她說,“但是我國至今沒有一部《少年刑法》,可以說涉及未成年人的立法,還有相當一部分沒有從成年人的法中獨立出來。這是我們未來的努力方向之一。”
社會需要為兒童利益作出犧牲和讓步
在對新法進行解讀時,皮教授進一步指出,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沒有寫入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是其缺憾之一。
“現實中,我國少年兒童的弱勢地位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他們在面對應試教育體制、家長的粗暴管教、社會對他們人格尊嚴的損害時,仍然是被動的弱勢群體,缺乏自我伸張正義的能力和渠道。”他說,“這讓他們在多數情況下,只能對各種侵害選擇無條件地順從,或是僅僅充當遵守法紀、犯罪預防的主要教育對象,少年兒童的權利往往被社會轉化成了他們承擔的義務。”他表示,這種情況如果不能得到及時糾正,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就面臨著由“權利法”變?yōu)椤傲x務法”的危險,效果很可能大打折扣。
“盡管兒童利益與社會利益在根本上沒有矛盾,但在現實生活中,兩種利益不一致的情況也時有發(fā)生。在此情況下,我們應作出何種選擇,是這部新法應該解決的問題。”皮教授舉例說,2006年7月8日,海淀區(qū)有30余所打工子弟學校因為沒有達到辦學標準而被區(qū)教委統一“叫停”,在學校被“叫停”后,本屬于這里的流動兒童由于費用、手續(xù)等各種原因,難以找到可以接收他們的公立學校。“這樣的孩子,大約占到了北京市流動兒童的40%。”他告訴筆者,兒童的受教育權不該成為這場基于社會利益的取締行為的犧牲品,恰恰相反,社會需要為兒童利益作出犧牲和讓步。“這樣才能讓這部青少年權利法落到實處。”
呼吁設立兒童權利保護專門機構
除了對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投以熱切關注外,研討會上的專家學者及司法實務界人士也對這部新法的實施現狀進行了深入探討。在場專家一致表示,缺乏明確的執(zhí)法主體,是當前推行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最大瓶頸。
“目前,保護少年兒童權益的任務仍然分散在各個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中,集中而統一的全國性執(zhí)行機構遲遲沒有出現。”嵇會長指出,“這讓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難以借助像全國婦聯這樣的力量來得到貫徹,可能使很好的條文流于紙面。”她認為,如何把分散的力量握成一個拳頭,來加強對少年兒童的保護力度,是當務之急。
針對這一“執(zhí)法主體迷失”的瓶頸,皮教授建議,不妨在國家現有的體制中分設一個專門從事未成年人保護的機關,以“混業(yè)管理”的方式來對所有關涉未成年人保護的組織進行協調和推動。“為更有效地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德國設有專門的少年福利局,美國司法部設有少年司法與犯罪預防辦公室,這些經驗都值得我們借鑒。”
他說,“一個在政府領導下的專業(yè)未成年人保護機構,有利于對各部門此方面的工作進行整合,也可以給需要幫助的青少年提供一個更直接的救助渠道。”(王夢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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