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開的深圳市四屆人大五次會議上,記者發現,有的代表在分組審議會上積極建言,也有代表在分組審議時缺席、遲到,甚至在其他代表發言期間看報紙、打瞌睡。(4月14日《南方都市報》)
媒體的輿論監督做到了家,被曝光的人大代表想不對號入座都不行。其實,這種丟人的現象并非深圳獨有,有些地方說不定更普遍。對此,深圳市人大代表吳立民建議,人大應當建立監督機制,對人大代表日常從事調研的時間和人代會期間的出勤情況進行量化,并將監督結果作為參選人大代表的一個重要參考標準。
加強對人大代表履職的監督當然很有必要,而且在目前條件下,由人大機關對人大代表履職進行監督,在操作上也比較現實,但這一切在法理上卻是有問題的。因為真正應該承擔起監督責任的不是人大機關,而是選舉者——全國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無論是間接選舉產生還是直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他們都應當首先受選舉者(統稱選民)監督,并且,對他們進行監督的重點不能是調研或開會時的出勤情況,而應該是參政議政的熱情、積極性、實際能力和效果。
少數人大代表在人代會上打瞌睡,這當然很丟人,但那些理當對人大代表進行監督的選民又干了些什么呢?在人代會召開前,選民去給人大代表反映情況、布置“任務”了嗎?人代會開完后,人大代表向選民匯報自己的任務完成情況了嗎?在一段時間里,人大代表按規定向選民述職了嗎?如果某些人大代表的表現總是不能讓人滿意,但選民既沒有施加嚴格的監督,也沒有想過要不要把“打瞌睡”的人大代表換下來,那么,選民們不同樣也是在“打瞌睡”嗎?
在一些地方,實際上正是人大機關而不是選民在“監督”人大代表并決定他們的“進退”,這種錯位直接造成了人大代表在履職表現上的強烈反差——一些表現非常積極的人大代表,往往會受到各種限制,且動輒得咎,一些人大代表表現消極,三年五年也提不出一個像樣的議案,還時不時缺席、遲到、打瞌睡,卻更像一個“合格”的代表,也更是一個“安全”的代表。河南焦作起重運輸機械廠工人姚秀榮,最初以全國勞動模范的身份當上全國人大代表,頭三年“不曉得人大會議怎么開,以為跟開勞模會差不多”,后來終于找到了感覺,當仁不讓地履行代表的職責,成了一門令某些官員和要人忍無可忍的“大炮”,于是僅連任了一屆,就被“選”下去了。姚秀榮的遭遇,去年又落在了以提出限制“官員代表”比例等“麻辣建議”、“麻辣議案”而聞名全國的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鄧明義身上。
姚秀榮想不通:“為什么在我還不知道怎么當代表的時候,我能夠高票當選,在我知道怎么當代表,并且做出許多成績的時候,我反而成了落選代表”,你想得通嗎?
(潘多拉;作者系資深時事評論員,有文集《英俊的丑角》等問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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