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多“許霆案”的普遍性,使廣州“許霆案”“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改判便缺乏法律依據。
有“云南許霆案”之稱的何鵬案或將迎來轉機。15日中午,何鵬的家人接到云南省曲靖市政法委書記朱家美的電話,稱云南省高級法院和曲靖市中級法院非常重視何鵬案,正在進行研究,“近期將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爭取給何鵬改判”。(《東方早報》4月16日)
廣州“許霆案”的重審已經落下法槌,上海、西安“許霆案”也因“情節顯著輕微”不訴、不捕,寧波“許霆案”15日下午也已經在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現在“云南許霆案”也將有轉機……看來,廣州“許霆案”無形中已經起到了示范作用,成為追訴眾多“許霆案”的“依據”。
可一個問題隨之而來,眾多“許霆案”的普遍性,使廣州“許霆案”判決的“特殊情況”處于尷尬境地。即,當廣州“許霆案”判決存在于許多同類案件中的時候,正說明廣州“許霆案”的“特殊情況”,似乎與刑法規定的“特殊情況”相比變得不特殊了,于是對“許霆案”“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改判便缺乏法律依據,且有變相實行類推之嫌,與刑法罪刑法定原則不符。
我國的老刑法里有個類推制度,是指在刑法分則中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但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1997年修訂的刑法從完善法治、保障人權的需要出發,廢止了類推制度,確定了罪刑法定原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成為刑法修訂和刑法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
“許霆案”成為了一類案件的司法名詞,給它下個定義,是指因為財物所有人的過失而無需采取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眾多“許霆案”正是把刑法分則沒有規定的這類行為比照盜竊罪定罪追訴,而又視為“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恰恰又說明其“類推”也不恰當,游離于盜竊罪的法定量刑規定之外。
輿論對司法的監督是憲法賦予公眾的一項權利,其目的是為了促進司法公正。當輿論高度關注,司法機關也認識到司法存在的問題之后,除了解決諸多“許霆案”面臨的現實問題,更應該反思固有的司法理念問題。所以,我們期待后來“許霆案”不要再走廣州“許霆案”的老路,真正實現“許霆案”的法治意義。
□唐光誠(江西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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