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是張榮坤上訴期截止日的最后一天。當天下午兩時許,張最終決意上訴,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張榮坤的同案——王永德、張軍、周衛(wèi)明亦均決定上訴,一審宣判時,他們三人曾表示是否上訴要考慮后再決定。
在4月8日的一審判決中,張榮坤被認定五項罪名:犯單位行賄罪被判4年半,對公司人員行賄罪被判2年半,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6年,欺詐發(fā)行債券罪被判4年,抽逃資金罪被判4年,五罪并罰,合計執(zhí)行19年。
除此,一審還沒收13億元資產;并對兩被告單位——上海沸點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沸點投資)處罰金2.32億元,對上海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福禧投資)處罰金5000萬元共計2.82億元。
從4月8日一審宣判張榮坤當庭表示不服要上訴,直至最后一天方遞交上訴狀,這期間是復雜的揣度掂量過程。
記者獲悉,這10天里,張榮坤的妻子張櫻和其二審辯護律師胡炯明、許蘭亭一直在反復磋商。最終,張榮坤對19年有期徒刑、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判處罰金共2.82億元全部提出上訴意見,但其上訴焦點集中于操縱證券市場罪的認定上。
張榮坤上訴關鍵點集中于操縱證券市場罪的認定——張認為該罪不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第32條所確立的立案標準,不應成立。事實上,正是操縱證券市場罪導致張榮坤13億炒股收益將被認定為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第32條確立了操縱證券市場罪的四個追訴標準:1.非法獲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的。
張榮坤認為,其行為不符合上述四個標準中的任何一項。自2000年至2006年,張榮坤合謀時任華安基金總經理韓方河、海欣集團總裁袁永林共同操作海欣股份,至2006年案發(fā)時,該股票賬面虧損3.07億,故張榮坤認為其行為不符合操縱證券市場罪被追訴的第一個條件“非法獲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同時,張認為自己的行為也不符合“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或者是“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
上訴焦點集中于張榮坤的行為是否引起了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異常波動。在一審中,張的辯護律師已經提出該問題,認為不構成犯罪,而判決書則認為,張的行為已經達到追訴的標準,判決書用了整整兩頁紙的篇幅來描述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波動。
但張榮坤認為,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2004版《股票上市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被認定為異常波動,則上交所會在當天交易結束后公布,但事實是上交所并未公布過海欣股份異常波動。
張榮坤炒作海欣股份的股票在2006年案發(fā)時間虧損3.07億,后來由于證券市場的變化,至2007年該筆股票被賣出,賬面盈利11.89億,在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6年刑期的背后,這11.89億資產是否被認定為非法財產予以沒收,在張榮坤看來,似乎是比6年刑期更為核心的問題。
但截至發(fā)稿時,對張榮坤的上訴,記者尚未獲得法院方面的意見答復。(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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