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分別免去徐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情報信息中心主任及燕青、徐州市建設局建筑市場執法監察支隊第一大隊大隊長劉俊的行政職務。這是徐州開展機關群眾評議和作風調查行動中,“揪”出的又一批“反面典型”。(詳見今日本報A17版)
消息傳出,坊間叫好聲一片。其實,類似的活動并非徐州市一地獨有。據相關統計資料,1998年至2007年6月,全國已有14個地區舉辦了“公民評議政府”活動,即以公眾為主體對政府績效進行評價,并將結果作為考核各部門及其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依據。
盡管各地活動的名稱不盡相同,但本質上都可歸結為“公民評議政府”,俗稱“民評官”。2005年6月,內蒙古滿洲里市委常委會決定,對在2004年度“民評官”活動中排名最后的市信訪辦、市交通局等10個單位的“一把手”予以免職。該事件因“動真格”而轟動一時,引發了社會各階層的廣泛共鳴。“民評官”盛極一時。
但是,隨著該項活動的持續展開,也逐漸暴露出了許多問題,隨之而來,引起了多方質疑。歸納為三點:首先,評價對象和指標與評價主體的性質、能力是否相符,即公眾依據自己的直觀感受能否做出較為客觀、真實的評價。其次,評價組織與實施的獨立性和專業性是否足夠,即如何避免由政府主導并與之利益相關的該活動出現“暗箱操作”,需不需要具備獨立性與專業性的第三方作為主持者。最后,評價結果重在考核本身還是績效的改善,即“公民評議”目的和意義是了解公眾的需求和期望,以便縮小政府所提供服務質量的差距,或者只是對干部實施各種獎懲的一種手段。
以上三點,分別從評價主體(民)、評價對象(官)以及評價活動的目的和意義,三個方面進行爭論與探討,使得公眾對這一制度的思考更加深入,多有裨益。
筆者認為,任何事物的發展和成熟都需要一個不斷探索和歷練的過程,“民評官”也是如此。時下,它誠然存在不足與缺陷,但作為我國“自下而上”評價地方政府績效的一種重要嘗試,其現實意義毋庸置疑。更重要的是,它以直接有效的方式維護、落實了憲法賦予的公民民主權利,并操練了公民參與政治生活、實踐民主理念的素質與能力,使之從“居民”轉變成社會權利意義的“公民”,將從根本上推進我國民主建設事業的偉大進程。
因此,我們不妨給徐州市“民評官”一點掌聲,在勇于實踐、勇于堅持的意義上為它鼓掌,更在替民主建設保存一種可行性、一種實踐鏡鑒的意義上為它鼓掌。(司振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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