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航返航事件”中工會失語的根本原因在于:《工會法》沒有規定工會不履行職責必須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工會法》對工會履行職責的程序性規則缺乏明確規定。
“東航返航事件”與《工會法》立法軟肋
“東航返航事件”調查有了結論,4月17日,國家民用航空局對東方航空公司作出處罰決定:停止部分航線、航班的經營權,并處人民幣150萬元罰款。據報道,一年多來,東航公司下屬的多家分公司勞資糾紛“戰火不斷”,上海總部有20名飛行員辭職,西北分公司和甘肅分公司甚至有四分之一飛行員辭職或者要求調轉。因這次“返航事件”,東航目前已有11名飛行員暫時停飛接受調查。
既然是勞資糾紛,工會就不應該缺席。這不僅是因為《工會法》明確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而且還因為,任何一名職工個人,都沒有也不可能與公司有一個平等對話的平臺。遺憾的是,面對媒體“工會為何沒有讓公司高層聽到廣大飛行員的聲音,以致矛盾升級讓飛行員不惜以傷害消費者的權益為條件來維護自身利益”的質疑,包括東航工會和全國民航工會在內的工會組織,至今沒有發出負責任的“官方”聲音。
工會的失語首先當然是工會組織本身的原因。既然《工會法》明確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只要職工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求,工會就不應該缺席。但在一些工會眼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只是工會的“權利”,而不是職責——如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職責”,工會就不能也不應該放棄這一職責,一旦職工的合法權益遭遇侵犯,工會組織必須“登場”,必須為職工說話。
從1992年4月全國人大通過《工會法》,到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工會法修正案”,應該說,我國的工會立法取得了長足進步。比如《工會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這些規定,對于工會組織更好地依法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責,無疑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但同時,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工會法》立法上依然存在兩大缺陷。
其一,《工會法》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但如果不履行這一職責,工會因此必須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工會法》沒有作出規定。《工會法》也沒有規定,在這種情形下,職工可以通過何種途徑何種方式,督促工會履行職責。
《工會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克扣職工工資、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隨意延長勞動時間、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或者有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可如果工會不與企業事業單位進行交涉,或者不請求當地人民政府處理,是否該承擔法律責任?該承擔怎么樣的法律責任?職工能拿工會怎么著?從《工會法》里找不到依據。
其二,《工會法》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但《工會法》沒有就工會履行職責程序性規則作出規定。比如《工會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工會如何啟動調查?有關單位應當提供哪些協助?《工會法》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
面對記者對“東航返航事件”的提問,全國民航工會的答復是:“我們已經將東航事件向全國總工會匯報,東航的工會之前也已經向全國總工會匯報。”雖然我們可以質問民航工會和東航工會:在“返航事件”出現前,在飛行員與東航公司交涉過程中,你們干嗎去了?但民航工會和東航工會該如何與東航公司進行交涉?《工會法》里找不到相應的程序性規定。
如果《工會法》的這種立法缺陷得不到彌補,可以想見的是,萬一以后再發生類似事件,工會失語的現象依然難以避免。
(作者:張國衛 系檢察日報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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