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2日聽取審議了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批準中國和澳大利亞引渡條約的議案、關于提請審議批準中國和法國引渡條約的議案等三個國際條約議案。法國和澳大利亞在談判中均堅持在引渡條約中明確寫入“死刑不引渡”的內容。中方提出參考中國和西班牙引渡條約相關措詞的建議,法方、澳方最終接受中方建議,并就此達成一致。(《新快報》4月23日)
由此,在條約第三條“應當拒絕引渡的理由”中規定: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罪犯,依照請求方的法律應當判處死刑,除非請求方作出被請求方認為足夠的保證不判處死刑,或者在判處死刑情況下不予執行的承諾,否則被請求方可以拒絕引渡——但誰都知道,法方、澳方已經廢除死刑,條約規定的這條“義務”,其實就是為中方“量身定制”的。
與西班牙、法國、澳大利亞等國的引渡條約中出現了涉及死刑犯引渡問題的條款,這表明中國已經承認并尊重“死刑犯不引渡”的國際原則。或許,正如有關人士指出的,引渡合作的順利實施,能夠保證中國對犯罪人及時行使刑事管轄權,有利于解決引渡機制缺失而引發的罪犯逍遙海外的問題,但我們還是不能不正視“死刑犯不引渡”對我國法律制度造成的沖擊。
事實上,早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中國與西班牙引渡條約時,“死刑犯不引渡”的條款就曾引起過爭議。據新華社報道,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應松年教授等人,在審議中表示出這樣的擔憂,死刑犯不引渡的條款,會不會成為外逃貪官的“免死金牌”,對懲治貪官不利,并且極有可能導致“同罪不同刑”的問題。還有人認為,條約中白紙黑字明確寫明“死刑犯不引渡”承諾,對于仍堅持死刑制度的中國來說,心理上很難接受。
客觀地說,貪官們誰能跑到國外,誰就沒有死刑的危險,這樣的后果無疑是消極和有害的。說到底是政治與外交等因素滲入刑法法典的結果,與“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與刑相適應”等刑法基本原則背道而馳,必將損害中國刑法的權威和公信力。社會科學院法學家劉仁文前不久指出,中國的法律界對廢止死刑的意義和可行性已形成共識,但制約決策的關鍵因素是民意。
的確,就中國目前的情況看,由于受幾千年傳統文化的影響,很多人“欠債還錢、殺人償命”的意識非常強烈,“廢除死刑”這個問題大多數人不會支持。因此,在中國短期內廢除死刑是不太容易做到的。但可以預見的是,隨著越來越多的歐美發達國家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死刑不引渡”的原則,必然對國內死刑廢除的進程產生顯而易見的“倒逼”效應,中國現行的死刑制度、甚至整個刑罰制度都難免受到沖擊和影響。對此,國內立法部門和公眾都應當做好必要的心理準備。(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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