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透露,為了確保到2010年形成、并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全國人大立法工作的重點,要從制定法律轉到根據國家改革開放的需要修改完善現行法律上來。
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法制建設方面取得顯著成果,經過各級人大長期不懈的努力,制定、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初步建成了一套覆蓋各行各業、各領域的法律體系,基本做到了沒有法律管不到的人,沒有法律管不到的死角。應該承認,這是我國從幾千年的人治,走向現代法治社會的巨大進步。
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既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準,也不可能永遠適應時代的要求。當今社會日新月異,各領域的變化、發展,節奏越來越快,復雜性越來越高,法律條文只有不斷修改、補充、完善,才能適應不斷變化的形勢,適應時代的需要。
比如在經濟領域,改革開放30年,不論所有制結構、企業管理模式,還是社會分配模式、就業模式、福利模式,都發生了且仍在發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企業法》、《破產法》、《勞動合同法》在這一改革發展進程中相繼誕生,這是法制建設的重大成就。
然而由于發展速度越來越快,許多具體條款出臺后不久,就明顯不適應、且越來越不適應新環境、新形勢。不僅經濟領域,在環境保護、社會綜合治理、行政規范等各個領域,這種情況都不可避免、不同程度地存在。所謂法治社會,并不僅僅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可以,如果法律條款已不適應社會的新情況,那就難以在相關領域維持一道有效力的法律之墻,法治社會就會逐漸變得徒具其表,不具其質。
顯然,如果只重立法,不重修法,則很難維持一個適應時代發展需求的法治框架和體系。如果因此忙于不斷將舊法推倒重來,重新制定新的法律法規,或推出大量政策性條文拾遺補缺,草草應付,對法律的繼承性、嚴肅性勢必構成嚴重挑戰,也不利于在全民、全社會樹立良好的法律意識和權威。說到底,如果一個國家的立法機構在立法和修法兩方面前手硬、后手軟,則縱使法律門類齊全、覆蓋周密,仍然難以滿足社會和時代不斷更新的情況和需求,仍是法治進程不完善、不周密的表現。
應該承認,在修法方面,我國各級人大已經有了一定的認識,這從《刑法》自頒布以來的多次修訂且頻率越來越快,以及其他一些法律的不斷增補完善上,都有明顯體現。但也應看到,如果說在立法方面,我國追趕發達國家的步伐令人矚目,那么在修法方面的差距仍然較為明顯。如以移民立國的加拿大,其《移民法》自1906年誕生以來不斷修訂,以適應變化中的新情況,在移民結構變化頻率明顯加快的21世紀,更是接連修改了3次之多。中國已制定了在2010年前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目標,要達到這一目標,不但在立法層面,也應在修法層面盡快與世界接軌。
對創建法治社會而言,修法與立法同等重要,在當前相關法律構架已大體成型,各種法律、法規從數量和覆蓋范圍上已基本“達標”的背景下,人大將工作重點及時從制定法律轉到修改完善現行法律上來,是適應當前形勢的明智之舉,也是推動法治社會建設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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